北京大学商法学考研复习经典笔记

商法
商法概述
第一 商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
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等等;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不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全部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法律。

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
(5)商法的国际性。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
六、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
A商主体类型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B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C商主体公示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公平交易原则。含义: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商事交易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校医成正比,因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之简便、迅捷。体现:a交易简便;B短期时效;C定型化交易规则。
(4)鼓励交易原则。目的 在于通过最大化优化和利用资源、最大可能地促成社会经济的交往
体现: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第二 商法调整对象
一、商法调整对象
1概念: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总用的范围,我国:商事法律关系无论强调商主体还是商行为,最终都以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的对象
2、大陆法系以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1)营利主体;2)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4)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扩企业的对外关系也包括企业的对内关系,国家队企业行为的监管所形成的关系如工商登记也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在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还有企业与权利人如出资股东等形成的关系,及企业与员工之间形成的权利和财产关系; 5)是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其主体平等;6)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中
二、商事法律关系
三、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区别
民事关系是范围更广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部分,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之间是典型的逻辑上的种属关系。 (在法理上,什么什么关系,如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财产关系本质上也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什么什么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法律对某一社会关系的调整的结果.)
商事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四、商事关系分类
从主体类型化角度可将商事关系区分为四类:
商主体与商主体之间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关系;
商主体与作为监管者的非商主体之间与营利相关的商事关系;
商主体与作为消费者的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主体的营利目的而形成的商事关系
非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偶尔为之的营利性行为形成的商事关系.
五、商法对商事关系的特别调整
   1),商法有独特的调整对象。
商法调整的是商事关系,包括商事交易关系和商事组织关系。从商法调整的交易关系来看,其具有以下特点:商事交易主体从自然人到商事公司;交易客体从特定物到种类物,从有形商品到无形的证券化、票据化的权利;交易目的从对标的物的实际利用到追求营利;交易关系链由短到长;交易特点从随机性到营业性;交易条件从任意到定型化。
从商法调整的组织关系来看,其规范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包括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其惟有通过商业登记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才具有商事能力,从事商事活动。
   2),商法有独特的调整方法
与民法注重自由和公平不同,商法更注重营利。在各国商法中,无论是其商业登记制度、商业账簿制度、商业财产制度、商号制度,还是有关交易、代理、仓储、票据、证券、海商、保险等特别法规则,无一不考虑商事活动的营利性。商法中有关利率、结算、税收、公示原则,以及交易公平、迅捷、安全、效益等原则,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商法强调营利目的的价值取向。
3),商法有独特的调整原则。
4),商法有相对独立的体系和结构。

第五 当代中国商法体系
我国商法体系的概念
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商法体系的构成
1)传统商法体系:商身份法,包括商人的概念和种类;商人资格之取得,商人名称即商号;商人财产管理即商事登记;商人权利委托即经理权、代办权;商人的特殊形式即从事辅助性行为的商人如代理商;商人身份补救措施或不完全星戴如表现善根等
商行为法,涉及一般商行为:商事物权,商事债权,商事交易中的交互计算方式等内容
和特殊商行为:商事买卖、商事代理、居间、信托、运输等
2)现代商法体系:商身份法,商事组织法,商事管理法,商事行为法,商事秩序法,
商法不仅涉及商人身份,还规定勒商事经营机构的组织程序和结构如企业法,公司法等,不仅确认了商行为的种类,范围,法律效力,还规定勒对行为者和行为本身的管理措施,如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等,

我国商法的渊源
(1)法律,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2)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归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银行结算方法等
(3)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等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
(5)立法解释,全人常对商事法律的解释
(6)司法解释,最高院对商事立法的解释
(7)商事自治规则。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予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如公司章程,交易所业务规则,一些商主体预先制定的定型合同条款。
第二章、商事主体
第一 商主体概述
一、商主体概念
1)概念: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二、商主体特征
1)本质上,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此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即商主体的形成一般需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如履行工商登记
2)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商主体能力的存在于其所实施的营业活动密切相连。
3)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商事主体构成
1)人格要素:对外,有独立名义与独立意志。
2)物质要素:有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商事主体划分标准
商事主体的种类
依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即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以及组织形态等形式状态,商主体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依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商主体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必然商人、应登记商人、自由登记商人,
依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商主体可以分为形式商人或固定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
依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商主体可以分为大商人或完全商人和小商人
依经营种类,商主体可以分为制造商,加工承揽商,销售商,供应商,租赁商,运输仓储商,餐旅服务商,金融证卷商,保险商,代理商,行纪商,等
依商主体资产的权利状态,还有学者将商主体分为个体经营者,企业,商业使用人等
我国分为,商法人,商个人,商合伙,商中间人,商辅助人等



商事主体概念确立的意义
第二商法人
法人含义:
商法人概念: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特征
(1)通过法定设立程序,履行工商登记,取得主体资格;
(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
(4)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5)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
商法人分类:
国有法人,指根据我国民法、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可以是国有企业、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集体商法人,根据我国民法,集体企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公民或集体单位组合而成的、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法人资格的集体商事组织。
合营或合资商法人,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经工商登记注册而成立的商事组织。民通规定,两个以上法人组织联营并获得法人资格的属法人型联营企业。公司法规定,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商法人,由私人投资经营而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商法人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可以是私营企业也可以是公司
外商投资商法人,由外商投资经营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投资者以出资为限,商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可以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商法人与其他类型人的区别
商法人的意义
第三、商个人
概念: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缺的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户,还可以是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特征
商个人与自然人的个人属性密切相连,表现在自然人个人名称,个人属性方面,如商个人常以个人名称为其商业名称
商个人的财产与自然人或家庭的财产密切相关,商个人的财产责任能力并非独立,创设商个人的自然人或家庭有义务一起全部财产为商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三者均须承担无限财产责任。)
个体工商户,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和个人合作经营三种。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不具法人资格。
具有税收、管理方面灵活性,很强的生命力
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某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A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B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D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商个人与自然人的区别
A商个人特质商法上的商主体,享有主要是商法上的权利,不享有自然人人身相关的许多权利如自然人结婚的权利和劳动的权利等
B商个人所从事的基本上都是商行为即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才能由商个人承担;非营利行为除以个体也起名义实施以外,不能耐人商个人实施的商行为范畴,其法律责任不能由商个人承担如行为人的消费行为。
C商个人可以有自己的名称,也可以再其自然人名称之上设定商名称,其名称只对商行为有效。行为人为商事交易的签字可以视为商行为,而为日常生活签字视为个人行为
D 取得资格的不同:商个人必须按照商法的程序要件才能够取得商主体的资格;自然人出生就自然取得。
E 权利能力不同:自然人一般不能够从事以个人的名义从事商事交易,但是商个人可以

第四商合伙
概念,商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特征
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合伙内部合伙人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合伙契约予以确定。
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包括合伙人共同斥资而形成的财产也包括商合伙在存续期间营利所得的财产。其特点是,它与合伙人本人的其他财产并未彻底分离。商合伙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财产主体
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为之。各合伙人对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我国商合伙的类型
在我国,由于法律渊源不同,进而形成不同类型的商合伙:
(1)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投入的财产属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发生亏损应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商事组织。建立须工商登记,并以工商个体户的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可以取自己商事名称,也可以不取。取商事名称者在民事诉讼中,以自己依法登记的商事名称作为诉讼当事人,并以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未取的,合伙人在民诉中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可以推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
(2)合伙型联营。指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依照联营合同组建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分利润、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在合伙企业法后,完全纳入合伙企业中。失去制度价值
(3)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同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
商合伙和商法人区别
1.性质不同  合伙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财产责任不同
3.经营方式不同
4.成立条件不同

第五 商中间人与商辅助人
商中间人
从事中介活动的商事主体,是辅助其他商人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人。与其他商人的区别,判断标准是,是否从事直接从事商行为。
商中间人分类:
按照行为模式的特征,可以将商中间人分为
1)居间商,为获取佣金,从是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居间,报告信息。本质特征在于居间。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搭建信息桥梁,居间而不直接作为。
特征:
第一,无成交保证义务,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
第二,提供信息,帮助联系,能否成约在所不问。
第三,主体地位是独立的,不依附其他主体。
2)代理商
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代理权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商行为的商人。
特征:
第一,主动促成交易,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第二,经常持续,而非偶发行为。
第三, 独立商事经营者。
3)行纪商
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购买或者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商人。
特征:
第一,以自己的名义
第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
第三,费用使用权(不仅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其办理行纪事务,行纪商与第三人的契约及其产生的权利义务也直接转让给委托人,由委托人承担最后交易结果)
第四,职业性的行纪行为,因此行纪商的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关
商辅助人
商事辅助人又称商业使用人或企业主之辅助人员,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经理人
基于商事主体的授权或者委托而产生的特殊行为主体。 
特征:1)被商人通过特殊凡是授予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在行使权利时,最重要的行使时其必须将自己的签名附加在商号上,并且在这个签名上附有标明经理权权限的标记,是代理行为与个人行为区别
主要权限在与为商主体管理事务,为商号签名
只有完全商人才可以授予被代理人经理权,小商人不可以授予他人经理权,即不可以任用经理人
经理人必须由商人通过“明确意思表示”方式授予经理权
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受到权限范围限制
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不具有单一性和排他性
代办人
代办人,是指被商人授予代办权的人。代办人以商人的特别授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与经理权区别
经理权的权限范围比代办权广泛;
只有商主体才可以聘用经理人,小商人不可以聘用经理人,不可以授予经理权,但小商人可以聘用代办人授予代办权;
经理权必须通过明示来授予,代办权可以通过默示授予,存在容忍代办权和表见代办权;
经理权必须由商主体亲自授予,代办权不需要。商主体代理人也可以授予代办权;
第三人可以相信经理人对于他所经营的商事拥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所有代理权;
第三人则不可以相信代办人也拥有同样的权限,除非代办人证明;
经理人的签字可以附有标明经理权的附加标记;代办人的签字只能附有标明代理关系的附加标记;
经理权须履行工商登记,代办权不必;
经理权可以被分为共同经理权和分经理权,代办权可以分为全权代办权、种类代办权、特种代办权、总代办权等
代办权的转让与经理权转让不完全一样;
商店店员代办权(表见代办权)和从事外勤业务的商事雇员代办权(成交代办权和居间代办权 )是特殊意义的代办权。

第七章公司法
第一公司法一般制度
公司人格
公司人格独立
公司本质特征:团体性,独立人格性
独立人格性说明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是别与非法人团体的特征
独立人格性体现:
责任上: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团体人格四大要素:独立财产、独立名称、独立意思、独立责任
财产权:公司独立于股东之外。公司与股东人格分离的基础是有限责任制即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人格的否认
含义:A指国家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即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取缔
B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效力是对人的不是对世的,是基于特殊原因而非普遍使用,”揭穿公司的面纱”
实行法人制度,必须承认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责任有限
表明价值取向:法律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同时又不能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即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是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有益而必要的补充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认: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准手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i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条件:
1)公司须合法有效成立
2)股东在客观上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表现:A人格混同,即公司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别,如一人组成数个公司
      B财产混同,即公司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之间无区别。
      C虚拟股东,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和逃避债务
      D不正当控制,表现为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了过度的控制,母公司完全操纵了子公司的决策过程,是子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
      E改变自我,指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所有权利益一体化,致使子公司改变自我不再是一个独立的公司
3)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滥用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公司资本制度
(一)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1)公司资本,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含义:A公司资金指可供公司支配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司资产的价值,包括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永久性投资,公司发行的债券等,公司资金外延比公司资本更宽。公司资本是公司资金的组成部分
B还需要把公司资本放到特定的公司资本制度中加以考察。西方国家三种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
C将公司资本与公司具体类型联系,具体分析。公司类型不同,资本作用不同,资本构成也不同。如资合公司比任何公司更看中重资本
2)公司资本意义:A 是公司得以成立并运营的物质基础
                 B 是公司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
                 C 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界限
(二)公司资本的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含义:A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之成为一个具体的、确定的数额
      B要求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分解落实到人,即由全体股东认缴。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的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
体现:A 不得抽逃出资
      B亏损必先弥补
      C股份公司股票不得折价发行
      D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E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价值承担连带责任
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郑家或减少资本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债权让你柳依依和交易安全以及公司自身的 正常发展。
体现:我国《公司法》对资本的增加和减少作出了严格的程序性,参见公司变更一章。
(三)公司的最低资本额
意义:A基于权利和义务一致和利益与风险并存原则的考虑,要求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本,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作为对公司债权人的担保。B可以推测公司的实力,公司的注册资本有助交易安全。C是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到达一定程度的外在保证,(因为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公司制下,公司的赔偿能力和股东责任发内直接取决于公司资本多少)。

(四)公司资本制度类型
1)法定资本制,确定资本制,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有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既不能成立。
特点;A强调工资资本的真实可靠,而较充分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缺点;设立周期长,设立成本的提高及公司成立后增减资本的麻烦
2)授权资本制,公司在设立时,资本总额虽亦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缴,只认定并交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既可成立;未认定的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之。
特点:公司成立容易,并可避免因全部资本都发行完毕而可能出现的资金闲置和浪费,同时因成立时未认足的那部分资本系在章程记载的资本总额内,故再行募集时,无须更变章程,亦不必履行增资程序

不同资本形态:
A注册资本,名义资本货核定资本,指公司依照章程固定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并不要求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缴,不是真正资本。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的注册资本含义不同
B发行资本,公司已经招募并由股东认购的股本总数
C实缴资本,实收资本,指公司通过催缴分派已经收到的来自于股东的现金或其他出资的总额
D储备资本,正常营业限度内始终不得催缴的发行资本保留部分。只有在公司歇业时才能依股东会特别决议催缴,又“储备债权”

3)折中资本制
做法:A对公司资本含义加以特别限定  B对授权发行的期限加以限定   C对授权发行的资本加以特别限定
法定资本制的优点是能够较好地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其缺点则是欠缺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及时筹集资金以应对资本市场的莫测变幻;授权资本制度的优点是易于成立公司,便于筹集资本而且公司也无须保存超过其业务所需的大量资金,但是由于其不能确保公司的财产从而不利于保护公司的债权人,于是很多国家转而采纳折中资本制期待皆得两种制度之优点。在折中资本制下,公司的章程仍然应当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并且公司成立时首次应当发行并筹集一定比例的资本,其余的部分可以授权公司的董事会分次发行

我国法定资本制
原因A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时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全部认缴或认购(股份公司),采取募集方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B允许股东分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C法定资本制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切合实际又便于操作。

(五)公司资本的构成
现金
A27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融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实物
有形资产,包括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
条件1)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
2)股东对其拥有所有权,并应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有效证明
无形财产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专利权,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商标权,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业对于依法程序,经由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生产所必须的,不享有专利保护秘密技术知识和经验,包括工业专有技术,商业专有技术没管理专有技术等
土地是有权按,指费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土地加以里哟个和缺的收益的权益
商誉,某行业拥有的一种优良品质,源于该企业的名誉,与顾客以及与顾客的联系得以保持的环境有关。包括为登记的商标和商业名称
(六)股东的出资
股东出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
A出资平等主义,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每份出资额是均等的,股东可以认购一份,也可以数份
B出资不平等主义,股东不能认购一份出资,但所认的出资额可以不同。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该单一出资制
C基本出资制,每一股东只能认购一份出资,每一份出资数额可以不同,但必须是基本出资数额的整数倍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
确认资本分为股份,股份集为资本
股东出资的缴纳
A26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与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再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   A28股东不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缴纳出资的,除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诸恶缴纳的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差额补足责任
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则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七)增资和减资
增加资本
指公司为筹集资金、扩大营业,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资本总额
有限责任增资程序:股东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决议,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额有优先认购权。
a可以按原有出资比例增加相应资本,增资后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B通过增加新股东并增加新的出资的方式进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程序
       1特别决议通过增资决议,由代表股份总数2/3以上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
2变更公司章程,
3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增资方式:A增加股份的数额,即公司在原定股份总数之外发行新的股份
B增加股份金额,即公司在不改变原定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个股份的金额,只能在原有股东内部进行,不向社会发行
C既增加股份数额又增加每股的金额
D将公司的公积金转变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证券法A13发行新股符合条件,A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B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物状况良好
C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
D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劵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减少资本
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的减少资本(为保护债权人利益)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程序:决议作出经代表2/3以上代表权的股东通过;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30日内,未接到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钱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决议由股东大全作出,由出席股东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减少公司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总数还须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履行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法定减资程序。

减资方法A减少股份数额  a消除股份,强制消除和任意消;b合并股份
         B减少股份金额,免除、发还、注销
         C减少股份数额又减少股份金额
(八)股份与股票

三、公司治理机构
(一)概念
为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果,以出资者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曾和为基础,把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间权利、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机制
组织机构构成:意思形成机构,业务执行机构 ,内部监督机构构成的完整的、邮寄的、科学的组织系统,极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公司组织机构在公司运营过程,即由股东会、董事会、演示会、经理等公司组织机构组成的管理系统
运行机制: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公司组织机构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
治理结构与组织机构区别:组织机构强调是个体的组织机构,中心在于分析公司各个组织机构的构成、权利和运行机制;治理结构强调作为组织系统组成部分的公司组织机构,不仅分析公司各个组织机构的组成、权利和运作机制,更要关注各个组织机构相互间的合作和制衡关系,把公司的组织机构作为整体来研究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基础,是公司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组织保障。
(二)原则
1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资本支配体现出资者主权,股东享有最高权力。资本支配在股东内部分配奉行资本平等,股东在资本面全人人平等,按投入到公司的资本额分享权力,基本要求: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2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权利分立时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存(现代公司基本构架)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治理结构的价值取向。

公司治理结构基本模式
1双层委员会制,吸收劳方参与公司管理,强调公司的稳定发展A双层型,监事会推选董事组成董事会
                                                        B并列型,监事会或监察人和董事会同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2单层委员会制。公司的权力集中于资方,强调在资本的流动中提高效率。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关,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由股东推选的董事会行使。,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通常不设专门监事会和监察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是采用“三权分立”制度,即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通过权力的制衡,使三大机关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保证公司顺利运行。
组织结构
股东会:广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狭义,全体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
特征:A由全体股东组成
      B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C是公司的法定但非常设机构
职权:
种类:A普通会议: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没会计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召开,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质权,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股东会议依章程规定时间召开。
      B特别会议,临时会议或特别股东会:指必要时在两次年会之间不定期召开的全体股东会议。
                                  
召集:A召集人,原则上为董事会,以董事个人名义召集股东会为非法; 
      B程序,临时股东大会应在会议找来15日前通知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应当与会议召开前30前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在会前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表决权及其行使:A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会的议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
                    B行使一般原则及例外:股份有限,一股一票制;有限责任,由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我国在坚持一股一票制同时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引进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择局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C行使方式:a 表决权的亲自行使
                                b代理行使
                                c书面行使
股东会决议:A种类:普通决议,指决定公司的普通事项时采用的,以简单多数通过的决议(出席会议的1/2表决权通过决议即可生效);特别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离、解散或者变更公司行使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离、解散或者变更公司行使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B议事记录:股东会议应作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C决议的无效和撤销:无效: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章程的无效;撤销,股东会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请求法院作出撤销其决议的判决;股东诉讼担保:股东提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的没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董事会:
1、概念: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行使静音给决策和管理权的,必设的集体业务执行机关
2、特点: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
      是集体执行公司事务的机关
      是公司经营决策和领导机关
      是公司的法定的常设机关
3、职权:A对内经营管理权 a 决策权
                          b执行权
                          c人事任免权
                          d监督权
      B对外代表权
 4、产生:A董事任职资格 
          B人数
          C选任
          D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
5、董事会会议:种类:普通会议,特别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长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每次会议应当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人数: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决议:一票表决权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A133
6、董事义务:忠实与勤勉义务A148
          A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B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C不得擅自处分公司财产
          D不得使自己置身于公司的利益冲突之中
          E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7、 董事民事责任:

○1对公司的责任
A董事参与董事会决议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但证明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B董事违反董事会合法、有效的决议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应遵从董事会据以,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负赔偿责任,但是对无效决议没有服从义务,董事不执行对公司不负个人责任;
C越权行为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挪用公司资金或以法律禁止的方式转移致使公司收到损害的,董事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公司可以行使归入权。但如公司无法行使归入权或行使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时,有权追究董事的赔偿责任;
E在管理公司事务中故意或过失给公司照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② 对股东的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1、概念,对公司义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
2、职权:A、检查公司的财务
      B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C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E想股东会会议提出天
      F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G章程规定其他
3、组成:A人数,我国采取委员会制,监事会不少于3人,股东少规模小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仅设1-2名监事
         B成员结构: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个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4、任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办法与董事相同
   任职资格:同董事经理
   任期: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卸任与免职:任期届满时卸任,本人请求辞职,或原选任机关罢免丧失资格而被解职等
5、义务责任:同董事

4)经理
1、概念,又称经理人,由董事会错处决议聘任的主持日常经营工作的公司负责人。
2、法定职权:A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B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C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D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E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F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G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据顶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H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其选任与解聘、义务与责任,同董事

股东诉讼
由股东提起的诉讼
分类:直接诉讼,指股东在作为公司成员在公司成立时就享有的股东本身的个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诉讼,如请求支付合法股利的诉讼;派生诉讼,传来诉讼、代为诉讼,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由公司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违法、加害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区别:A被侵害的权利性质不同,直接诉讼侵害的权利属于股东自身的个体性权利,派生属于公司的团体性权利
      B提起诉讼的权利主体不同,直接可以投股东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时一种单独股东权;派生诉本应由公司提起,因法定特殊愿意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代为行使
      C诉讼目的不同,直接诉目的是为股东个人利益,获利归股东个人;派生诉是为公司的利益进行诉讼,判决利益归公司,股东只能依公司法规定与其他股东分享公司由此而获得利益
股东诉讼制度作用
赋予股东诉权有利于切实维护股东权益
赋予股东诉权有利于强化公司的治理结构
股东诉讼的条件
要件:a 程序要件: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只有在这些机构拒绝起诉干活吵过法定期限未起诉时,股东方行使派生诉权。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时,可直接提起诉讼。
     b 主体要件: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股东都可以任派生诉讼原告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须:连续180天以上持有公司股份,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被告:是侵害公司合法权益并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交易相对人) 

股东派生诉讼的结果归属  结果,原告胜诉,原告败诉,和解撤诉
                       原则应由被告直接向公司补偿,胜诉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为其补偿合理支出费用,补偿应由公司损失之弥补应由公司支配。

十二章 公司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公司合并与解散
公司合并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2、法定方式: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
3、特点:A、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公司存续外,其他公司均归于消灭。 
         B合并后消灭的公司的股东自然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
         C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一并转移至合并后存在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无须经过清查程序
         D合并时参与合并的公司之间的契约行为,不是股东之间的契约行为
公司合并的程序: 
A 签订合并协议
B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C通过合并决议
D通知和公告债权人,自合并决议之日额其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办理合并登记
合并的效力
A公司的消灭、变更和新设。新设合并-参与合并的公司均消灭,产生新的公司;吸收合并,只有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余公司消灭,但存续公司的资本股东发生变化,存续公司应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
B权利义务的概括和转移。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其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受。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受的权利义务不仅包括实体上权利义务还包括程序法上的权利义务。
C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合并前公司的股东继续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股份按合并协议规定转换。

公司分立
概念: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方式:新设分立:分解分立,将一个公司的资产进行分割,,然后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因此而消灭;派生分立:分拆分立,在不消灭原公司的基础上,将原公司资产分出一部分或若干部分而再成立一个或数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分立的程序
是一个公司依法所为的单独行为,无须与其他第三方协商
A股东会决议
B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C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D申请登记
公司分立的效力
公司法A177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组织变更
指不中断公司法人资格而将公司由一种法定形态变为另一种法定形态的行为。
大陆法系国家,是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之间的变更
英美法系,是开放式公司和封闭式公司之间变更

程序:A拟定变更办法
     B通过变更决议
     C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D向债权人进行通知和公告
     E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条件(公司法A9,A96)
A变更后公司应当具备法定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福分有限公司应带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过半数以上发起人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注册资本须500万元以上,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等亦须符合法律规定
B变更程序需按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法
C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份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D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
二、公司的终止与清算
(一)公司解散
1、概念: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是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
2、解散后存续公司的性质:A人格消灭说
B清算公司说
C拟制说
D同一人格说
3、公司解散的原因
A自愿解散: a 公司存续期间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
             b公司权力机关决定解散
             c因公司合并、分立而解散
B被迫解散:a 法院判决解散
            b主管机关命令解散
            c公司破产解散
4、公司解散的登记和效力
公司解散时,除因破产和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司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解散登记。核准登记后,还应在公司所在地公告;不直接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
法律后果:A其权利能力受到限制; B公司原来的代表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均丧失其地位和职权,不得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其地位由清算组织取代;C股东会和监事会,必要时可以行使法律或章程规定职权。

(二)公司清算
1、概念: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
2、公司清算的种类
A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依据是否在破产的情形下)破产清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法院组织清算组队公司资产进行清理,并将破产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清算始终在法院的严格监督下进行;非破产清算:公司资产在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包括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的清算。
B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依公司自行确定的程序还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任意清算,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况下,依公司章程规定或全体股东同意的清算方法,处分公司财产,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法定清算,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
C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依照是否收到法律或行政机关的干预)
普通清算:公司自行依法组织的清算组按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清算;
特别清算,当解散的公司实行普通清算有显著困难时,由法院或行政机关命令组织清算组并加以监督所进行的清算。
3、清算中的公司机关:公司法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性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公司一经解散,董事、经理的地位和职权 随之消灭,改由清算组接管公司财产和实物;普通清算中,董事一般担任清算人;股东会和监视会仍然存在,以清算事务为限行使原有职权。
                 
4、清算人
A清算人的选任,是公司解散后负责处理清算事务人,一般为自然人,为公司的负责人,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公司事务,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B产生方式:法律规定,股东选任(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人选),法院规定(预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可以申请法院指定);
C清算人的解任:清算人有不当行为或不称职行为,可以解任,方式:股东会解任,法院依利害关系人申请解任;
D清算人职权:①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通知或公告债权人,A186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的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④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⑤清理债权、债务
              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⑦代表公司产于民事诉讼
              ⑧申请宣告破产呢
 E清算人责任,公司法A190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清算程序
A组织清算组:公司解散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
B公告和通知债权人,催报债权
C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D收取债权,清偿债务:顺序: 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公司其他债务
E分配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给公司股东
F清算完结,公司法A189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十四章、票据权利及其行使
票据行为
概念:广义,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准法律行为
      狭义,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
特点:A、要式性;B无因性,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行使即自行产生效力,不稳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C独立性,若干个行为人在同意票据上各自所谓的票据行为,都各自一起在票据上所载文义独立发生效力。D文义性,指票据上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

构成要件:A实质要件 a 票据能力,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b意思表示
          B形式要件   a 书面b签章;c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记载后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d交付
二、票据权利
1)概念:指持票人想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特征:A、是一种金钱债权:指票据权利是一种更债权,即要求票据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
         B、是一种证券化权利:票据权利与票据所有权统一
         C、是一种无因性权利:权利人仅凭占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权利人对原因没有说明义务,义务人也没有审查的权利
         D、是一种两次性权利:权利人可以对两个以上的不同债务人行使两次请求权。第一次是付款请求权;第二次是追索权,指权利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
A原始取得,指持票人最初缺的票据权利,而不是从其他牵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a持票人直接从出票人通过其出票行为取得,简称出票取得;b持票人从物票据权利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①取得人必须丛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②取得人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法取得票据,背书交付,单纯交付;③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④取得人必须给付勒相应对价
B继受取得,指持票人从有权处分票据权利的前手那里,依背书交付或但村交付方式,受让票据权利;
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以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
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民法上继受取得,如继承、赠与等

三、票据的抗辩
1)概念: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抗辩原因:票据抗辩所依据的事由
抗辩权:票据上无人行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2)种类 :A、物的抗辩,对决抗辩、客观抗辩,指基于票据本身的事由发生的抗辩 
          B、人的抗辩,相对的抗辩,主观的 抗辩,指基于人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A、限制的内容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B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即不适用票据抗辩限制的情形,即票据债务人仍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牵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伪造
概念: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以及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
假冒出票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票据的伪造
假冒他人名义为其他票据行为则属于票据签章的伪造
伪造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
被伪造人,不负票据法上的责任,可对抗一切持票人
有真实签章的人,必须以票据上的文义负责:票据法A14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的变造
概念:指无权变更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
条件:A、必须是无变更权的人所为的变更行为
B、必须是变更票据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C、变更票据其他记载事项足以引起票据权利内容发生变化

票据的丧失
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也就是说票据在没有持票人放弃占有之意思的情况下,脱离持票人的占有。
情况:A、票据绝对丧失,如因焚烧等
      B、票据相对丧失,如遗失或被盗

票据时效
也称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指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使其权利,票据权利就归于消灭,票据债务人就可以票据权利已经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特征:1. 票据时效均为短期时效
      2. 票据时效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一方面表现在票据时效独立于基础关系债权时效,另一方面 对不同的追索权人,其权利时效各自独立发生、独立存在。

证券发行与上市
证券发行
概念:指证券的发行者为筹集资金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招募和出售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的活动

证劵上市的条件
1)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法定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
2)条件:
A股票上市的基准:
①、规模基准,一般以公司资本额或证券发行量来衡量,同时也有用两个指标衡量的。公司法规定上市规模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股本
②、经营基础基准,指公司的资本结构、盈利水平等。
③、股权分布基准,是对最低持股人数及公众持股比例或持股数的要求。我国法律规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④、其他基准,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中没有虚假记载,财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验证;上市政局按的设计符合证交所的要求,对证券的转让未加限制等。
 
B公司债券上市的标准
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须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证券上市的程序
1)股票上市的程序 
 A申请核准,证券发行人想证券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上市的申请,接受上市核准。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交易,影响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上市报告书;
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
公司营业执照
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其他规定的文件

B签署上市协议,上市申请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署上市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上市协议主要内容:①、上市公司申请上市的证券种类、发行日期、发行股数、每股金额
                  ②、上市费用的数额及其交纳办法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要求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要求
交所咨询,调查上市公司的事宜
股票停牌=复牌事宜
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办法
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
双方认为应增列的其他事项

C公告上市。公告上市申请文件和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D挂牌交易

2)公司债券上市的程序
A申请核准。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提交文件:
①、上市报告书
②、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
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可以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
B公告上市
政府债券上市
因信用度高,可豁免证券交易发行及上市审查。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决定安排其上市交易

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上市暂停指上市公司发生法定原因时,上市证券暂时停止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情形,一旦暂停原因消除即可恢复上市
上市终止,指发生法定原因后原上市证券不得继续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形
共同:上市证券的停止交易活动
区别:上市暂停可以恢复上市交易,上市终止不能恢复
证券上市的暂停,
形式:A申请上市暂停,上市公司主动向证券交易所请求暂停其证券上市交易的行为
      B法定上市暂停,指发生了法律法规和故障规定的暂停上市原因时,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证券上市交易的行为情形: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

证券交易
1)概念:指对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则认购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
2)特征:A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特定权利的买卖
         B是一种标准化合同买卖
         C是一种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的买卖

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1)、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属于证券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内幕信息知情人:指窒息证券交易内膜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A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B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D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E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E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F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G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内幕信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A、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B、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C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D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E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F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G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H证券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禁止操纵证券市场  指通过一地个说短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者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投资决定,使操纵者获利或减少损失的行为。违法获取不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手段有:
A、单独或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B、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C、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D、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3)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指没有某种情况而进行制造,通过他人或者机构将其进行传播的情形
证券法限制:A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B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

4)禁止欺诈客户
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邮票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投资者真实意愿,损害其利益的行为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包括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利用传播媒介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信息
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5)禁止法人出借账户
法人单位尤其是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逃避监管,非法利用他人账户炒作股票,出借自己或他人的证券账户,扰乱证券交易秩序,也带来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给国家和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他人的证券账户。

6)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公款是国家或集体单位所有或管理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任何人不得将公款

持续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概念,也成信息披露,主要指为股份发行人在发行市场、交易市场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投资者报告自身经营、资产及财务等状况而设置的一种制度。持续信息公开(交易市场的信息公开)是公开原则在交易市场中的反映。
2)特点:A、公开的功能不仅是燃给投资者了解公司,更主要是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价值判断的一句
         B、信息公开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是要持续不断地进行
         C、信息公开的形式和内容在法律上有不同要求,持续信息公开主要涉及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零食报告等,而初始信息公开主要是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说、募债说明说等
3)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
A、上市公告书。指已在境内公开发行的证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发行人,在证券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按要求编制并在上市前进行公告的法律文件。内容:①、发行企业概况
                                                    ②、股票发行及成效
                                                    ③、董监高持股情况
                                                    ④、公司设立
                                                    ⑤、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

                                                    ⑥、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
                                                    ⑦、公司财务会计资料
B、中期报告,指依法编制的反映公司上半年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方面基本状况的法律文件
C、临时报告,依法编制的反映公司重大事件的法律文件。重大事件是上市公司发生的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董事,1/3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据以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董监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其他

  4)持续信息公开操作过程
公开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开文件的公告和置备,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制备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指定专人负责持续信息公开事务;
对持续信息公开的监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监督。

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概述
保险概念:我国保险法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特征:自愿性;有偿性;双向性;损益性;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付期限性;保险功能的恶互助性。

保险法内容
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书仅从狭义上理解保险法,仅仅涉及商事保险法。包括:
普通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保险专门法。

保险法基本原则: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民商实行为中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从善意出发,意思表示真实合法,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不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
对投保人而言,应承担两项义务:诚实告知和信守保证;保险人而言:签订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及保险人应当拥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履行约定的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损害补偿原则:包含两个方面:其一,只要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受损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全面而充分的赔偿;其二,赔偿数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投保人或受益人不能通过损失赔偿而获得更大利益。
近因原则:近因是导致结果发生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或者最有力的原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赔偿人才偿付保险金,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征:双务;有偿;诺成;附合;射幸;非要式;最大诚实信用合同。
保险合同分类
A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B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C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D个别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总括保险合同
E单保险合同、复保险合同
F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主体
1)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人。
特征:
保险人仅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并取得经营资格的保险组织。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期间享有保险费请求权;
保险人在承保为限事务发生后依其承保的保险责任富有损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富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
条件:
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物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均为无效;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投保人须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3)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并在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特征:
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是保险标的的主体;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生命或健康因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直接损害的人,是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财产保险:多由被保险人亲自行使,如在保险事故中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请求权;
人身保险:可以由被保险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保险合同受益人依据合同约定取得;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通常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格限制。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或无行为能力人,但在人身保险中存在例外。
4)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制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特征:
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不受无民事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限制。

保险合同的履行
投保人义务:支付保险费;防止或避免出现保险事故;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和出险施救义务。
保险人义务:条款说明义务;补偿或支付保险金义务;保密义务。

索赔和理赔
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受损,即保险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根据合同向保险人提出要求经济补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行为。遵循如下程序:提出出险通知和索赔请求;提供索赔单证;领取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理赔,基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请求,保险人根据合同和有关索赔资料,审理保险赔偿,审核确定保险赔偿责任,以决定是否支付保险金的行为。包括以下程序:立案检验、现场勘查;审核责任;计算、确定并支付保险金;损余处理。

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旅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享有的像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特征:第一,代位求偿权是一种转移债权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其二,代位求偿请求权产生的必要条件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其三,代位求权之取得,以保险人履行赔偿权为前提,即保险人只是在支付保险金后才行使。其四,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从第三人追得的数额不得超过以支付的保险金,如有超过,超过部分退还被保险人。

保险法分则部分一般不考察

《新保险法》-三大焦点 (焦点、变化为重要考点)       
《新保险法》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专家及业内人士就新保险法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规范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和时限等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条例: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解读:本市某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收入,大量吸收客户投保,等到出险时却说客户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这样一来,对投保人来说就白白交了大量保费,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进一步完善了对被保险人的保障。
明确财产转让理赔
条例: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解读:天津财经大学金融系陈之楚认为,对于财产保险来说,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是: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以前保险标的发生转让也需要到保险公司进行报备,但是到底如何操作并没有细致规定。新修订的保险法对这方面的规定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
规范理赔相关问题
条例: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解读:“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客户集中反映的问题。某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而新保险法恰恰在这方面给予了明确规范。另外,产生“理赔难”说法的原因也有很多,有的客户在投保时并没有仔细看合同,只是听代理人的介绍,而有的代理人盲目夸大保障范围,这就都有可能在今后为理赔带来难题。
此外,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

《新保险法》-主要变化
首先,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如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等。这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是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 
此外,还借鉴了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于承担保险责任。这也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再次,加强保险监管职能。新《保险法》首先总括规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而有关具体规定方面,如将原《保险法》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将原“规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修改为“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
最后,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或者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等监管措施。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这也是首次纳入《保险法》的内容。

注:海商法部分简单了解,一般不会考到
    破产法一般不会考察,但是请关注破产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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