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策与法规笔记整理(社工师中级)知识点

社会政策与法规
第一章  社会政策的特点、目标及体系
一、①公共政策是面向一般公众的(社会政策)面向弱势群体系特殊公众的。
②(政策)一词是当今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最常用的术语之一。
③政策除了包含规则体系的含义之外,还包括政府或政党在某一行动领域的(基本方针和具体行动)。
④政治特点是(有组织的活动)、(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方向性)(具有明确的行动内容)、(是规则体系和行动体系的结合)。
⑤所谓(公共政策)是政府或社会公共权威机构为有效管理社会,处理公共事务,解决社会问题和调节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行动方案和行为准则。
⑥公共政策的特点是具有(公共性)、(权威性)、(价值性)。
⑦比较重要的政策类别有(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环境政策)、(国防政策)和(外交政策)等几大类。
二、1、社会政策起源于欧洲,实质是政府在为老百姓(提供社会保障和其他各种社会服务)的社会事务方面承担责任的行动。
2、社会政策特点①是政府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要而提供各种社会服务的行动。②具有社会性的特征包括社会性目标和社会性价值。③是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政策体系。④坚持福利性的原则。⑤具有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相协调的特征。
3、“福利”一词常常指人们社会生活的一种良好的状态和总体上的利益。
4、社会政策以国家干预的方式去满足下层居民的需要而社会工作则以民间行动的方式去实现相似的目标。
5、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间的关系是:二者有共同目标、共同原则以不同方式运行,但又密切关联的两个行动体系,从制度和组织体系看二者同属一个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从功能关系上看二者相互信赖相互促进。
三、1、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构和政策行政机关为规范社会秩序和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制度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正式的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制定的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
2、社会政策和法规的关系:①社会政策是制度化的行动体系,而法规是社会政策的规则体系。②法规规范着社会政策运行的全过程。③社会政策行动是制定,实施和个性相关法规的过程。
3、社会政策和法规的差异,政策与法规常常也不完全对应。①各种社会政策的法制程度也有所不同。②各国社会政策与法制化的关系不同。③具体的社会政策和法规常常不一一对应。
4、政府制定和实施各种社会政策的基本目的是满足人们的(基础需要)并解决各种社会问题。
5政府制定各种社会政策是最基本目标之一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社会需要是指为满足人的生活和发展及社会运行及发展所需的各种条件它分为人的需要和社会整体需要两方面。
6、政府制定和实施各项社会政策首先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
7、人的需要的特点:①社会性特点②发展性特点③多样化特点④刚性与弹性特点。
8、社会整体需要含义:是指为了维持必要的社会整体的生存运行和发展所必需达到的条件。
9、社会整体需要可分为不同的层次:①是社会的整合。②维持必要的社会秩序。③社会稳定④发展的需要。
10、社会政策与社会整体需要的关系:①社会政策以满足社会整体需要为其基本目标之一。②通过社会政策能够更有效地满足社会整体需要。③社会政策在满足整体需要过程中也有其局限性。
11、社会问题含义是可以被认为是对社会成员和社会整体成负面影响社会主流价值不能接受因而需要采取集体行动进行干预的社会现象。
12、社会问题特点:①客观性②主观性③社会性④过程性。
13、社会问题主要包括:①社会不平等与贫困问题②人口老龄化与老年人问题③犯罪与其他越轨行为问题④社会歧视问题⑤健康与疾病问题⑥居住环境中的问题⑦其他各种社会问题。
14、社会政策在解决社会问题中的作用:①解决社会问题是政策的职责②解决社会问题是社会政策基本目标之一。③从具体行动上看社会政策行动通过公民参与和民主程序,并采用科学的方法和必要的技术手段解决社会问题。④社会政策采取必要立法形式和行政手段。
⑤政府通过社会政策可以进行社会资资源的重新配置解决社会问题。
15、社会政策目标:①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提高社会生活质量②解决社会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③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整合和社会进步。
16、确立明确的目标是各国社会政策发展的(重要基础和首要任务)之一。
17、所谓“社会政策的功能”:是指社会政策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项领域中能够发挥的作用。
18、社会政策功能包括:(经济功能)(政治功能)(社会功能)。
19、政府对社会实施管理手段包括(法律、政治、文化、经济和行政)等方面的手段。
20、社会政策基本原则:①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②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原则③社会保护原则④政府与民间相结合的原则。
21、当代社会政策是:(制度化和系统化)的行动体系,包括社会政策的(法规体系、行政体系和内容体系)。
四、1、我国现阶段的政策体系主要包括:①国家法律②行政法规③国务院部门规章④地方法规⑤地方政府规章⑥其他规范性文件。
2、各种法规、法律和规章之间的(效力和约束力)程度是不一样的。
3、行政一般指政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国家所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和社会行政是指政府机构执行社会政策中的制度组织与行动体系。
4、社会行政与社会政策的关系:①政府行政机构在社会政策过程中的作用。②政府计划体系在社会政策过程中的作用。③政府及社会组织体系在社会过程中的作用。
5、国家立法和政府行政手段在各项社会政策法规的制度和实施过程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在作用和意义上不尽相同。
6、当代社会政策是组织化的行动体系社会中的各种组织都可以一定的方式与社会政策发生关系。
7、组织和群众包括商业性服务机构初级群体(包括家庭亲属朋友和邻里等)互助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组织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政府组织向全社会成员提供服务属于公共性服务。
8、社会政策的内容包括①社会保障政策②公共医疗卫生政策③公共住房政策④公共教育政策⑤劳动就业政策⑥针对专门人群的社会政策⑦社会政策其他内容。
9、全世界范围看大规模的社会政策行动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10、西方社会政策实践的发源可追溯到1601年的英国《伊丽沙白济贫法》。
11、德国于1883年颁布了《工人医疗保险法》规定对工人实行强制性保险,1884年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1889年颁布了《伤残和养老保险法》19世纪未20世纪初欧洲逐步建立起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美国于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险法》。
12、英国于1942年提出了《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贝费里奇报告,为战后英国福利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是实施“福利社会”社会政策体制最早的国家。
13、英国也是受20世纪70年代经济危机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
14、一些理论家和政法家在90年代中期提出了“第三条道路”的社会福利理论和实践模式,试图在过去民主社会主义的福利国家体制和新自由主义的社会政策主张之间寻找一个能够兼顾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的中间性福利体制。
15、过去较长时期我国一直没有采用社会政策的概念。
16、近年来,在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后我国的社会政策体系正面临新的调整和发展。
17现阶段我国社会政策发展基本趋势
①进一步重视社会政策②确立社会政策的目标体系③优化社会政策的基本原则④加强社会政策各个领域中的行为。
18树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积极探索公平与效率的共蠃机制积极协调市场机制与社会福利的关系,在社会政策和其他社会福利制度中合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
第二章   社会政策的运行
一、1、社会政策的构成要素
①政府和民间组织构成了这一行动主体的核心要素。②社会政策还涉及目标群体的问题③社会政策亦离不开特定的资源系统,没有资源系统的支撑社会政策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④相互作用构成为一个整体,通过一定的机制发挥作用。
2、社会政策主体是制定和实施社会的责任承担者或行动者,社会政策有不同的立体,它既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民间组织。
3、政府作为社会政策主体的特点是:权威性、严肃性、复杂性、变化性。
4、政府作为社会主体的角色主要表现为:①政策制定者②政策实施者③资源提供者④政策管理者⑤政策教育者。
5、民间组织主要是指社会团体和其他有关的非营利组织。
6、民间组织的特点:①非营利性②自治性③开放性④可塑性。
7、民间组织在社会政策过程中的角色有:①参与和实施者②合作伙伴③政策咨询者④社会服务的提供者。
8、社会政策对象是指:社会政策行动的具体实施对象,也可以说是社会政策的受众或受益对象。
9、社会政策对象的特点:依赖性、能动性。
10、社会政策对象的类型分为两种:①一般性对象也就是全体国民或公民②特殊性对象也就是某一部分或特定的国民或公民。
11、社会政策的资源:就是满足政策实施社会政策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12、社会政策资源的调动方式:是指政府或民间组织等行动者策划,调集和筹措社会政策运行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策略与方式。
13、政策一般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调动社会政策资源①征税②专项收费③征收社会保险费④发动与利用志愿者服务。
14、民间组织作为社会政策的主体之一,民间组织在参与和实施社会政策过程中资源的调动方式主要是通过私人捐赠公共募捐和发动志愿者参与等方式。
15、社会政策的运行机制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社会政策运行机制,涵养了社会政策的所有环节而狭义的社会政策运行机制则是社会服务的具体传递方式,也就是指社会服务提供的方式。
16、社会政策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①资金的筹措方式②社会服务的提供方式③政府与民间组织在社会服务体系中的分工合作关系。
二、17、社会政策的制定包含:政策的必要性实施政策的可行性和策略,对社会可能的后果进行预测和估计,社会政策的可能后果与效果等。
18、社会政策制定的内容主要包括:①确定社会政策的优先顺序②确定社会政策的对象③确定社会服务的标准④确定社会政策资源的筹措方式和规模。⑤确定社会政策的运行机制。
19、社会政策制定的主要影响因素:①社会问题和社会需要的影响②政府资源的限制③政常理念和社会价值观的影响④社会成本的考虑⑤社会事件的影响⑥社会精英的参与作用。
20、社会政策制定的主要步骤包括:①社会问题的公共议论和影响②研究者和决策部门对社会政策的前期研究③设计社会政策方案④社会政策的实验⑤社会政策的文本草拟和审批。
21、社会政策的文本还需要经过公布和宣传的环节,最后才进入实施阶段。
22、社会政策实施的程序主要包括:第一确定实施的具体细节和主要步骤。第二对社会政策具体项目的规划。第三社会政策各个环节行动的实施程序。第四对特定问题和复杂情境的特殊说明或规定。
22、在社会政策的实施细则里一般都需要说明社会政策对象的资格,评价方式福利项目和服务的标准政策对象或政策受益人的责任和权利等。
23、社会政策的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人力安排物资准备资金调拨组织管理体系的建立,信息系统的建立。
24、社会政策实施过程中要本着以下一些原则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①资源配置要与政策目标相一致②资源配置要能够支撑完成社会政策所规定的任务和服务水平。③社会政策实施中的资源配置要考虑社会需要,要能够保证满足社会需要和解决社会问题所需要的各种资源④资源配置要考虑政策行动的效果。
25、建立有效的服务传递机制是保障社会政策高效率运行的关键性问题之一。
26、建立有效的服务传递机制包括:①要确定基本的服务方式②要确定社会服务的组织方式③要确定社会政策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式④在社会服务提供中要建立各种规范机制,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7、社会政策评估是应用性的研究活动,注重对政策实践过程及其结果的分析,解释和预测。
28、对社会政策评估有以下一些方面的基本要求:①要明确评估的内容②要确定合理的评估标准③要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实施方式。
29、社会政策评估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政策方案是否合理,政策实施行动是否取得了以及是否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30、在对社会政策方案的评估中,主要内容包括:必要性有效性和可行性。
31、社会政策评估的标准包括:社会政策评估标准包括行动标准,收效标准和效率标准。社会政策评估标准还包括事实标准与价值标准。
32、社会政策评估的方法包括:①定性研究方法②定量研究方法③整合的研究方法。
33、整合的研究方法特点是:更为深入和系统的分析,结果具有更高的可信度,更费时费力,难度较大成本也较高。
34、社会政策的评估方法分为:个案评估制度分析比较分析三种主要类型。
35、社会政策的变动包括一般的调整也包括政策的改革和终止。
36、社会政策调整的原因:①社会政策决策的错误或失误②社会政策实施过程中造成的偏差③社会政策外部环境的影响④政府的组织结构或政党的变化⑤公众的影响,社会政策对象和社会需要的变化等。
37、社会政策调整的层次:宏观调整、中观调、微观调整。
38、社会政策调整的内容:①指导理念或方针的调整②决策架构和方式的调整③实施方式的调整④政策周期的调整⑤政策内容和目标的调整。
三、1、社会工作者在制定阶段通常扮演政策倡导者的角色,在实施阶段通常扮演服务提供者和行政传递者角色。
2、对于社会政策的有效性来说,政策议题本身切合实际,反映社会的状况和需要也包括建议的政策方案较为可行,对解决有关问题有作用,还包括对其他相关情况的分析了解比较全面准确,从而使决策者能得到有价值的参考等。
3、社会工作者常被称为助人工作者。
第三章  我国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一、救助政策法规大体分为三类:①因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政策法规②专项救助政策法规③临时救助政策法规。
1、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条例》。
2、城市低保的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②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生活保险标准的居民③在职工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邻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④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家庭成员收入是确定城市低保对象的关键。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策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工作。
5、城市低保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策列入财政预算。
6、对城市低保标准作出了一般性原则规定,即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7、城市低保金申请,审批和发放应遵循以下程序:①申请②审批③发放。
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提出了如下城市低保的监督复核机制:①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低保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涵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②对经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③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低保金的手续。④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检查。⑤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
9、1994年即颁布实施了《农村五保养工作条例》后于2006年对其进行了修订。
10、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①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②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③提供符合基本住条件的住房④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⑤办理丧葬事宜。
11、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不得低挡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三、1、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于2003年提出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5年有关部门的颁布了《关于建立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2、《城市医疗救助意见》指出,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另一类是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3、《城市医疗救助意见》规定,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的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
4、城市医疗救助遵循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的原则。
5、城市医疗救助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和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
6、城市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须遵循以下程序:①申请②核查③审批。
四、1、建设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于2003年颁布了关于次年实施了《城镇最低收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2005年又发布实施了《城填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廉租住房》。
2、《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首先阐明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的原则,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城镇最氏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3、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可以采取三种保障方式:即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4、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须具备以下条件:①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②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③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④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⑤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5、申请人为非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策(简称受理机关)提出局面申请。
6、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公示期限为15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
7、关于退出:①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②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③因家庭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④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⑤将承租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⑥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1、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公民,我国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
2、被告人是视力听力语言有障碍的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授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机构。
4、《法庭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的实施作出了如下规定:①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开诞10日前。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诞3日前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④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⑤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授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⑥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六、1、我国在2003年颁布实施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同时发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我国于2006年专门发布了《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
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的对象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地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3、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的形式主要为救助站救助。要求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要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4、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处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5、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内容:①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食物②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③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④帮助与其亲属或者在单位联系⑤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6、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的程序:①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提出救助需求②救助站核实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情况③救助站决定是否实行救助并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它排救助。④终止救助。
7、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主要任务有:①注意流浪未成年人预防工作②保证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③强化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④注重流浪未成年人教育。⑤努力促使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⑥打击幕后操纵和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的犯罪行为⑦加大投入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8、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主要措施:①统一认识,加强领导②建立健全政策法规③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体系④提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
七、1、灾民生活救助的内容和程序:①调查荒情②上报需救助的情况③核查评估分析调查摸底情况并制定救助计划④申请办理和拨付救灾资金⑤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⑥监督检查⑦效果评估。
2、接到地(市)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后的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布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当出现重大灾害或民政部门启动应争响应时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区省级民政部门应于每日15时前上报前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当民政部进入三级响应时,灾区省级民政部门每4小时需要向民政部门报告最新灾情,当民政部进入二级和一级响应时,灾区省级民政部门每2小时需要向民政部上报最新灾情。
3、接到省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的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编发《重要灾情》向国各院报告并送有关部门。必要时编发《中国灾情信息》,向国际社会通报情况。
4、及时启动本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助措施,确保24小时内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到位。
5、灾害应急民政部应做好以下事项:①救灾应急工作②救灾应急资金的拨付两部在3天内完成拨付③及时调拨救灾物资。
6、灾害过程结束后在15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建立因灾倒房和恢复重建帐,真写分乡镇的汇总统计表,并将分乡镇的汇总表上报地级民政部门。
7、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表后7日内,组织专门人员对重灾县进行抽查。
第四章  我国特定人群的社会政策法规
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或者由于年龄性别的原因,或者由于身体精神或智力的缺陷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需要政策法规的特别保护。
一、1、人口老龄化是一个世界性发展趋势,我国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行列,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以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其中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以3067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2.37%。
2、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2000年的出台的《中共中央国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确定了21世纪初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3、我国老年人社会政策法规的目标是: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4、家庭赡养与抚养还对老年人的住房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所有权,以及继承权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5、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是三项基本内容,也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老有所养。生活保障权、健康权、文化教育权、生生照料权等权利。
6、获得物质帮助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老人和扶养人的(或者赡养人和扶养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即三无老人。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7、老年人与社会发展的权利作出了规定:①国家和社会尊重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②国家和社会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③国家和社会鼓励老年人参与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8、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从宏观的角度看有以下几种方式:①加强法制建设②积极开展维护才能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权益法工作。③健全法律援助制度④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9、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方式方法:①有关部门保护②司法保护③有关组织保护。
二、1、本节将主要围绕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阐述妇女的合法权益及其保护方法。
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拨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4、文化教育权利包括: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②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地的实际困难,政府,社会,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身心健康发展。③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5、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①主管部门保护②司法保护③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保护。
6、司法保护包括:①立法保护②司法和执法保护③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④法律服务的援助。
7、我国早在1991年即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正式实施。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国家有责任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8、政府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帮助父母或法定扶养人实现此项权利,并在需要时提供物质援助和资助方案。
9、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包括:①家庭保护②学校保护③社会保护④司法保护。
10、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①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②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③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④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⑤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⑥多次偷窃⑦参与赌博、屡教改⑧吸食、注射毒品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11、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①工读学校矫治②司法矫治③包容。
12、监护人的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13、安置孤儿的形式:①家庭养育②集中安置或家庭寄养③收养④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安置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安置。
14、相关部门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的职责包括:①财政部门职责②发展改革部门职责③卫生部门职责④教育部门职责⑤劳动保障部门职责⑥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职责。⑦公安部门职责:⑧司法部门职责⑨建设部门职责⑩民政部门职责⑾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职责。
15、民政部门职责包括:①加强协调指导②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③建立健全孤儿福利服务工作网络④将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四、1、根据2006年12月1日公布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我国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平均每16个人中就有一个残疾人,平均每5个家庭就有一个家庭有残疾人,1990年颁布1991年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及其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
2、康复权包括:康复工作应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当组织的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3、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康复权②教育权③劳动权④精神文化生活权⑤社会福利权⑥环境友好权
4、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5、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有:①加强立法建立并逐步完善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②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和视察,用法律手段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③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④加强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制宣传工作。
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政策法规
家庭是:①家庭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②是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③也是法律法规和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之一。
一、1、《婚姻法》是中国在婚姻家庭方面最重要的法律,现行的《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婚姻法(修正)》对198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
2、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3、结婚的特征是:一是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同性不能结婚,二是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三是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4、男女双方结婚需要具备的条件: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5、结婚的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6、结婚的禁止条件:①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这一是基于优生学的需要二是基于伦理道德的要求②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主要指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性病且有传染性的疾病,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7、夫妻关系是家庭生活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
8、夫妻关系的性质是: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不是独立的,而是从属于人身的关系。
9、夫妻人身关系包括:①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③夫妻的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0、夫妻财产制在总体上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相结合,在法定财产制中是共同财产制与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
11、夫妻财产关系:①法定财产制在夫妻没有对财产作出有效约定的情况不适用②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应用协议的方式。
12、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通过人工生殖技术产生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
13、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重要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管教的权利与义务。
14、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是指在物质上供养,扶助是指在精神上扶助,是无期限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以放弃继承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15、《婚姻法》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女有抚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祖孙是第三顺序的继承人,兄长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有扶养义务,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16、离婚的指导思想是: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17、协议离婚的条件:①双方当事人必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②双方应一人必须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离婚登记③双方当事人必须都自愿同意离婚④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后子女扶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18、诉讼离婚的条件有: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19、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是: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③配偶一方面因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年满两年的⑤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另外《婚姻法》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0、关于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①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的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21、《婚姻法》对相应的救助措施的规定:①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照顾妇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则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照顾女方及子女的利益对于无过错一方应适当多分②共同拥有住房的处理原则③离婚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理原则④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制度。这一制度仅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双方。对广大妇女更加有利,体现了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与公平的理念。⑤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⑥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探望。
22、共同拥有的住房问题的处理“①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②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③照顾无过错一方离婚后另一方无房可住的法院可调节或判决或其暂时居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23、结婚登记是指申请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获准登记。
24、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办为申请审查和决定三个阶段申请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出具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25离婚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决定”。
1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其遣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有效遗嘱无偿转移给其近亲属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发生于近亲之间1985年颁布并实施了《继承法》。
2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3、《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准则的五项规定:①男女平等②按顺序继承准则③均等准则④照顾准则⑤互谅互让协商处理准则。                                     
4、平均产等分割遗产的情形:第一、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能力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三、有走后门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
5、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6、遗嘱继承人要得以实施必须满足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的基本要求 。                                          
 7、遗嘱的实质要求:①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地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③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④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   
8、遗嘱有五种形式: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和口诉遗嘱。
9、《继承法》对遗嘱赠的基本要求作出了如下规定:①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即有能力处分自己死后的财产②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内容必须合法③遗嘱必须符合形式要求④受遗嘱赠人必须是遗嘱发生效力时的生存之人⑤须受遗赠人未受遗赠权⑥遗赠的财产须于遗嘱人死之时属于遗产范围⑦遗赠人的履行是可能而且合法的。
10、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①公民的房屋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畜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11、《继承法》对公民的遗产处理的规定:①继承人的放弃与接受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应对是否接受遗产作出较为明确的意思表示要么接受要么放弃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②先还债后继承原则超过遗产实价值部分的债务和税款不受法律保护③照顾胎儿和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原则④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三、12、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法律行为。
13、收养的意义:第一可以使丧失父母的孤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养父母的培养教育之下,完成正常的社会化,得到健康的成长;第二,通过收养,使那些没有子女或丧失子女的人,在感情上得到慰藉,使养父母在晚年时老有所养,享受天伦之乐;第三,目前我国的社会福利机构相对有限,因此公民的收养行为可以使社会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第四,可以弘扬社会成员间相互扶助的道德风尚,实现幼有所育、老有所养,完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
14、我国在1991年即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现行的《收养法》是于1998年通过,1999年实施修订版。
15、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1)被收养人条件;(2)送养人条件;(3)收养人条件。
16、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7、送养人条件: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8、收养人条件:①无子女②年满30周岁③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④未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19、六项收养准则是:①自愿。收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争得被收养人的同意。②夫妻共同收养③夫妻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④收养只限一名⑤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差距要超过40岁⑥父母优先原则。
20、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的程序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21、收养的效力是:收养的拟制效力和收养的解消效力。
22、收养解消效力: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其原有的权利义务已因收养的成立而解消。但是,他们还是自然意义上的父母子女,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婚姻法关于直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地适用于养子女和生父母。
23、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①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基于有利于未成年抚养成长和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养子女成年之前,收养人不得单方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协议,而且征得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②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侵害被收养子女合法权益,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③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24、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可发通过行政程序,即收养登记机关解除,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即到人民法院起诉。
25、办理收养关系解除登记的机关是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第六章    我国社区矫正与人民调解政策法规
1、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2003年以来,我国开始大规模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民主制度,是我国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重要方式。
2、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20世纪50年代中期起,我国相继建立了青少矫正制度。1979年颁布的刑法,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逐渐发展,相关的法规逐渐完善。2003年我国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3、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罪于社会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限期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4、社区矫正的内容是: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5、社区矫正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6、社区矫正的特点是:社区矫正的福利性、社会性、专业性。
7、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除了需要具备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外,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方法。
8、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①被判处管制的②被宣告缓刑的③被暂予监外执行的④被裁定假释的⑤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把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9、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时间的人身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并依靠社区群众监督与矫正的刑罚方法。
10、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11、社区矫正的任务是:行刑、矫正、安置救济。
12、社区矫正的内容是:行为督导、教育矫正、组织公益劳动。
13、社区矫正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等多个相关部门。
14、人民法院的作是司法解释。人民检查院的作用是执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的作用是组织有关单位、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作用是配合司法行政机关。
二、1、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民主制度,也是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2、人民调解的概念: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3、人民调解的性制裁: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4、目前我国人民调解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是1989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5、人民调解,形成了城乡村(居)民委员会设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设调解小组,每十户设一名调解委员会或纠纷信息员,调解组织基本形成镇(街)调委会一村(居)调委会——调解小组的三级调解网络。6、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7、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守的原则是:①依法调解原则,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②自愿平等原则③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8、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是:是从人民调解的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对调解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和行为准则,表明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主性、自治性和法制性。
9、人民调解的程序:①受理纠纷②调查研究③进行调解④结束调解
10、申请调解需要的条件:要有明确的申请调解人,要有具体的调解要求,要有提起申请调解的事实根据,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和管辖。
11、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方式:申请受理,主动受理。
主动受理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基本来源和重要形式。
受理纠纷的第一道程序是:登记。
12、结束调解的两种情况是:是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调解成立而结束调解,二是经过反复协商不能达成协议,调解不能成立而结束调解。
13、人民调解必须遵守的纪律:①不得徇私舞弊②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③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④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⑤不得吃请受礼。
14、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工作的组成部分。
15、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没有行政命令和司法强制的权力,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人民内部纠纷,只能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
第七章   我国优抚安置政策法规
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提供优待、抚恤和安置,以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一项褒扬性和优待性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1、1988年就颁布了《军人抚血优待条例》
2、复员军人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3、退伍军人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4、死亡抚血的对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规定享受抚恤。
5、我国现役军人的死亡性质分为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三种
①烈士: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称为后人楷模的。另外,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②因公牺牲: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其他因公死亡的。此外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③病故:现役军人除因公牺牲种类里面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6、死亡抚恤的类型: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7、一次性抚恤金给予的形式:货币形式
8、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民政部门按下列比例增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
9、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二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10、定期抚恤金是:按月给予的抚恤金。
11、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12、定期抚恤金的发放及终止: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从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之日起发放,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13、残疾抚恤的对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
14、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至十级的,均可享受抚恤,因病致残,定为一级至六级的,方可享受抚恤。
15、现役军人的残疾性质:分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三种。
16、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①《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残疾军人的抚血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②优抚安置不低于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③转业士兵安置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生活水平。
17、残疾军人的抚恤金待遇情况:①残疾军人死亡,其遗属享受的抚恤待遇。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②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③配制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18、供养终身的两种方式:集中供养和分散安置。
19、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标准的: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20、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享受的交通优待: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和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21、优抚对象及其子女享受的教育优待:①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②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寂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与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③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22、优抚对象享受的住房优待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①安置一般是指对特定对象(如退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军家属、无军藉退休退职职工)或生产、生活有困难者的扶持,帮助或就业安排。
2、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义务兵服现役的期为2年。
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
3、服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第一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第二,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治疗半年未愈的。第三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第四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以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第五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4、退伍义务兵安置的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
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方针是: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5、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在具体工作中,如果没有上一级机关或不存在合并的单位,一般由当地人民政府与其他退伍义务兵一并安置。
6、士官退役的条件:①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②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③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④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⑤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7、士官退役包括:复员安置、专业安置和退休安置
8、退役士官复员安置的规定:复员安置的条件和复员安置的办法
9、复员安置的条件:①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②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10、复员安置的办法:①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②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11、关于转业安置的条件:①服现役满10年的②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③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④服现役未满10年,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⑤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12、关于退休安置的条件:①年满55岁的②服现役满30年的③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④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第八章 我国社区建设与管理政策法规
一、1、农村组织法1998年开始实行,城市组织法1989年开始实行。
2、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分为基本任务和其他任务两大类。
3、居民委员会的职能是:实行社区居民自治
也希望在它在社会管理运作中,在城市公共管理中承担相应的职能,发挥特有的作用,这又使得它的任务还有一个方面是涉及协助政府或其他派出机关开展工作,承担一些相关事务。
4、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②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③调解民间纠纷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⑤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⑥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要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5、居民委员会的其他任务:开展社区服务活动,管理居民委员会的财产,在多民族居住地区维护民族团结,监督和教育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即社区矫正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人会。
6、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的选举:由社区居民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三年一次。
7、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办法有三种:一是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产生,二是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这可以称为严格的直接选举办法,三是由每个居民小组先选举出2-3名代表,再由他们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各负责人。
8、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差额选举原则等。
8、居民会议是:居民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
9、居民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年满18周岁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10、居民会议的职权:①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②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③讨论制定居民公约④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以及工作经费和成员生活补贴费的补助。
11、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2、村民委员会的性质:①基层性②群众性③自治性
13、村民委员会的核心职能是实施村民自治
14、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分为基本任务和其他任务
15、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是:①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工事务和公益事业②调解民间纠纷③协助维护社会治安④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6、村民委员会的其他任务是:①促进本村经济发展和相关服务保障②资源财产管理和保护③自我教育④社区矫正
17、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18、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都由村民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选举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组成。
19、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程序: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名单公布,侯选人提名投票公布结果。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方法: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秘密写票。
20、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
21、村民会议的职能:①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这主要属于监督方面的职能②讨论决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这属于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方面的职能③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这是管理方面的职能④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这是民主选举方面的一项职能。
22、村民会议的组成:由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的召开:应符合两个条件之一,或者有本材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的决策: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的召集: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三、1、2000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至今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主要的政策文本。
2、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①以人为本,服务居民②资源共享,共驻共建③责权统一管理有序④扩大民主,居民自治⑤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3、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宗旨是:不断满足居民的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
4、社区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是:服务社区居民
5、社区建设的目标是:为了满足社区居民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实现,要以能够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作为衡量社区建设成效好坏的标准。
6、城市社区建设的内容: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和社区治安。
7、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重点发展的项目,具有广阔的前景,要坚持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
第九章  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及公益慈善事业促进政策法规
一、1、三类社会团体包括:参加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2、成立社会团体具备的条件:①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②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③有固定的住所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⑤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⑤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除上述六项条件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还对社会团体的名称作出了规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4、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5、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程序为: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②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筹备申请③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④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⑤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6、申请筹备:发起人要经过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等文件。
7、收到上述筹备申请书等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8、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和机构负责任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成立登记
9、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休法人登记证书》
二、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二是、这些举办者所利用的资产主体为非国有资产三是、这种社会组织所从事的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四种类型:①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②社会团体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组织③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④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3、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②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③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⑤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三设立蒙基金会的条件:①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②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③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④有固定的住所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理事为5—25人一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开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和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①章程的修改②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③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④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4、《基金会管理条例》①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②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③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④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的原则实现 基金的保值增值⑤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一年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公事章程规定的公益支出不得低于上半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⑥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⑦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⑧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⑨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
5(慈善事业)是我国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于(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6、《公益事业捐赠法》指出捐赠人包括(境内外)的(自然人人或其他组织)
7、《公益事业捐赠法》捐出受赠人包括(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8、捐赠财产的管理与使用:①对捐赠的确认②对捐赠财产用途的规定③对立报告制度④捐赠人的管理权和受赠人的责任⑤管理成本的标准。
9、对捐赠者的优惠政策包括①对企业捐赠的所得税优惠②对个人捐赠得税优惠③对境外捐赠物资的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的优惠④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10培育发展慈善组织加强慈善组织能力建设按照国家鼓励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的方针。
11、支持社会办慈善福利机构推进社会福利化进程采取民办公县公办民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
12、积极开展形式多样有成效的慈善活动不断拓展服务领域重点推动灾民救助孤儿救助扶残救助安老救助医学救助等项目的开发和实施。
13、发行中国福利彩票坚持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
第十章我国劳动就业及失业保险政策法规1、我国2007年通过并于2008年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①平等就业选择职业的权利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③休息休假的权利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⑤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⑥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⑦得请劳动的争议处理的权利⑧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劳动者义务:①完成劳动任务②提高职业技能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劳动法》提出了国家和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责任:①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举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③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人经营实现就业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5、《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招工作出了明确规定:①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②女孩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③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④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6、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7、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8劳动合同分为国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三种合同。
9、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返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④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0、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门。必备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约定条款:主要有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①试用期期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②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③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在试用期中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
11、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协商一致,法定解除有即时解职,预告辞职即时辞退,预告辞退。
12、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
13、带薪休息时间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等。
14、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①人员限制,对怀孕7个月以上或有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时。②长度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常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1、我国于2003年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
2、工伤认定涉及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有: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要到事故伤害的。③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有: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有: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②醉酒导致死亡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3、生活自理障碍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工伤保险待遇分(工伤医疗待遇,因公伤残待遇和因公死亡待遇)。
三、1、我国于1993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2、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分为:调节机构,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我国的有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3、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实行(协商、调节、仲裁、诉讼)。
4、仲裁的范围:①发生争议后,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委员会的。②发生争议后,本企业没有调解委员会的③发生争议后,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节不成的。
四、1、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②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⑤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
4、失业保险金额领取期限:①失业人员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②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③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④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5、(劳动和社会保险部)主管全国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失业保险工作。
6、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①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②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③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并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④拨付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⑤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⑥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十一章我国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1、目前我国城市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从80年代初到1988年是医疗制度改革初期内容是:①职工负担部分医疗费②职工医疗费定额包干管理③行业或地区大病统筹等。
3、1994年以前提出了医疗费由财政与个人(公费医疗)企业与个人(劳动保医疗)共同负担的设想,1994年后,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4、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某个人帐户。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
6、2003年实行农民个10出10元,地方财政资助10元,中央财政补助10天,现行的筹资标准是:农民个人出10元,地方财政资助20元,中央财政补助20元。
三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我国新型城市卫生服务机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也包括护理院,诊所,医务所(室)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
2、社区服务机构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重点服务对象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和贫困居民等。
3、社会卫生服务机构是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形式:主动服务上门服务。
4、卫生部和中医药局2006年6月发布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经(试行)》明确了,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传染病,慢性病防治,计划免疫,妇幼保健,老年保健,康复,计划生育等12项具体内容,基本医疗服务主要有“小病”、“常见病”、“多发病”。
三、1、我国政府于2006年1月公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
2、针对艾滋病治疗对医疗机构提出以下三项要求。①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推诿或拒绝对其他疾病进行治疗。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辣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告知其监护人。③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护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3、针对艾滋病救助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提出四方面要求:①关怀救助②教育救助③生活救助④生产与工作救助。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重大传染病役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5、(2003年4月14日)国务院第四次会议作出了制定《突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
四、1、我国于200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于2002年9月正式实施。
2、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3、生育政策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内容,也是规范,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4、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仅限于基本项目的范围即:①孕情环情监测②提供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环器,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技术常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③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5、我国对计划生育工作作出如下规定:①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②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③依法行政文明执法④生育是公民的权利,计划生育是公民的义务⑤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⑥奖励与帮助⑦支持优惠和优先照顾。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
7、维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
8、流动人口对家指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就是18周岁到48岁的流动人口。
9、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10、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婚育证明)。
11、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12、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罚款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13、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14、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的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采集或网友投稿提供,不能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任何商业盈利目的。如果资料有误与官方发布不一致,请与官方最新发布为准,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如果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删除。
维权指引 | 权限说明 | 下载说明 | 内容投诉
考研云分享 » 社会政策与法规笔记整理(社工师中级)知识点
您需要 登录账户 后才能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

欢迎 访客 发表评论

加入会员,每天进步一点点
·会员权限 ·加网盘群 ·加微信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