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复习知识点重点

✓票据权利义务:

票据权利——依票据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直接目的的权利。

特点:证券性、单一性、双重性

种类:主票据权利、副票据权利、辅助票据权利

票据义务——票据债务人依票据所载文义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义务。特点:单向性、法定连带性、双重性

种类:主票据义务、副票据义务、辅助票据义务

汇票p23本票支票三者比较p30


✓汇票与支票的区别

1.支票是支付工具,只有即期付款,没有承兑,也没有到期日的记载。

2.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远期汇票承兑后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

3.支票只能开出一张,汇票可以开出一套。

4.支票的付款人一定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没有这种规定。

5.支票可以保证付款。汇票没有保付的做法。

6.支票可以止付,汇票承兑后即不可撤销。

7.支票有划线的做法,而汇票没有这种做法。

✓汇付(电汇(T/T)、信汇(M/T)、票汇(D/D)、赊销(O/A))P37

顺汇特点是资金流向和结算工具的流向一致。

逆汇特点是资金流向和结算支付工具的流向不相同。

预付货款有利于出口商,不利于进口商

货到付款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

✓托收(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P54

托收各当事人的责任:

1.委托方责任:

(1)填写委托申请书,指示明确;

(2)对意外情况及时指示;

(3)承担收不到货款的损失。

2.托收行责任:

(1)审查委托申请书,核对单据;

(2)缮制托收委托书;

(3)按常规处理业务,并承担过失责任。

3.代收行责任:

(1)审查委托书,核对单据;

(2)代收行有保管好单据的责任;

(3)及时反馈托收情况;

(4)谨慎处理货物。

4. 付款人的责任:履行付款义务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

光票托收是指出口商仅开具汇票而不附商业单据(主要指货运单据)的托收。

光票托收的汇票,在期限上也应有即期和远期两种。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一般金额都不太大,即期付款的汇票较多。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

跟单托收是指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卖方开具托收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主要指货物装运单据)一起委托给托收行。

跟单托收也包括不使用汇票的情况。

实质要件:代表货权的运输单据。

托收的特点:

1、比汇款结算方式安全

2、结算的基础仍是商业信用

3、资金负担仍不平衡

4、比汇款的手续稍多、费用稍高

托收当中的资金融通:

(一)对出口商的融资

1、托收出口押汇(outwardbills)

2、贷款

3、使用融通汇票贴现对出口商融资

(二)对进口商融资

1、凭信托收据借单

2、凭银行担保提货

3、使用融通汇票贴现对进口商融资

信用证(L/C)P68

对信用证中“付款”的理解:

(1)即期付款

(2)对远期汇票的承兑

(3)对延期付款提供保证

(4)对货运单据的议付

信用证中单据审核的方法:

纵审法:“纵审”是根据信用证的条款逐字逐句地审核各种单据的内容,做到“单证一致”。横审法:“横审”是以商业发票为中心,与其它单据相对照,要求单据与单据之间所共有的项目相互一致,即“单单一致”。

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

1、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

不符点(Discrepancy )是指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表面出现的一处或多处不符合信用证的条款或条件的错误。

当单据出现不符点后,信用证的开证行就可以免除付款的责任。

2、当事人对于单据不符的处理

议付行如何对待?

(1)退还不符单据。让提交人更改,以便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最迟交单期内再次交单

(2)如果交单人准许,以电报、电传或电讯发至开证行,要求凭不符单据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

(3)受益人出具保函,“担保议付”

(4)寄单托收。

受益人如何对待不符点?

(1)如果来得及,要尽量改正不符点,重新交单。

(2)如果已遭到拒付

①与议付行联系,研究拒付是否合理?

②与客户联系,请求接受不符点(以不影响货物,长期合作等为由)

③如果客户坚持拒付,就要联系新的买家或贩运回国了。

✓其他P95

国际保理的特性

其优势主要是源于它对风险的分担能力,对支付程序的简化功能和对支付费用节省的效能等方面的原因。

整个货款收付过程中,出口商只需同出口保理商接触,进口商只需同进口保理商联系,没有语言及社会习惯等方面的障患,非常方便;保理商在业务操作中充分地运用了现代电子科技的成果。因而在国际货款支付中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保理和福费廷业务比较

相同:与贸易融资相关的金融产品;对应收帐的购买;固定利率融资;出口商将风险转嫁保理商或包买商

不同点:

forfaiting factoring

购买的为可流通凭证不可流通应收帐

100%货款融资约80%货款融资

180天以上中期融资180天以内短期融资

可有选择性地叙作出售所有合格应收帐

信用证结算方式O/A或D/A方式

无追索权有/无追索权

保理对出口商和进口商的益处:

1. 增加营业额;2. 风险保障;3. 节约成本;4. 简化手续;5. 扩大利润

保函的作用:

保函是指银行应某交易(贸易项下、合约关系、经济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之要求,而向交易的另一方担保该交易项下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做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

保函的基本作用是保证申请人去履行某种合约义务,并在一旦出现相反情况时,负责对受益人做出赔偿;或旨在保证受益人在其履行了合约义务后将肯定能得到其所应得的合同价款的权力。保函是一种关于款项支付的信誉承诺,是一种货币支付保证书。

✓国际贸易融资P138

业务善后:在结算业务中遇到麻烦时,受益人应如何应对?

1. 最短时间内与议付行联系,确定其拒付是否合理?不合理,则可以通过银行途径对外交涉。

2. 最短时间内与客户联系,说明不符点的原因,对提货等不造成影响,请其接受。案例1.

G 公司将全套单据(3份)正本提单及所要求的发票、装箱单及其他REQUIRED DOCUMENTS 交给中国深圳通知行, 后经中行复审无异后, 然后交全套单据寄往国外开证银行承兑。

中行于到期日收到开证行通知:“因所交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 拒付货款。

不符之处为:信用证在所需单据第(7)款中要求, 若为海运, 1/3的正本单据需用特快专递直接寄往BLL HAIFA. ”

因此,G 公司立即与客户联系,说明由于工作疏忽没有按信用证要求办理,请其尽快付款赎单。不日客户办理了付款赎单,终于顺利解决了此案。

分析:

此案应该引起我们重视的是:

1.上述条款是是一个使受益人“进退两难”的条款。案例中的“1/3”提单条款埋藏着隐患,如果我方按信用证要求向客户直接邮寄了1/3正本提单,客户可以凭其去提货,因为它代表了物权凭证。之后客户仍有可能拒付信用证项下的单据,造成“货款两空”。如果不向客户直接邮寄了1/3正本提单,那么会出现案中所出现的“不符点”,遭到银行的拒付。本案客户总算接受单据,化解了纠纷,但并不意味着以后也都会接受,或其他客户也能接受,因此应引起重视。

2.防范的方法:酌情取消该条款。对于远洋客户,完全没有必要在信用证中规定此条款,因此可以不加考虑要求对方取消该条款。对于近洋客户,有可能客户为了尽快去提货而要求向其直接邮寄了1/3正本提单,可以酌情考虑。但事实上,客户完全可以凭其银行保函去办理提货的,凭1/3正本提单去提货只不过是图个方便而已。但是对出口商而言,如果信用证交单时再出现不符点,有可能银行回拒付货款,可能会造成货款两空。

案例2. 信用证遭到止付时该怎么办?

今年2月,澳大利亚某公司(简称澳大利亚A 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向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高等法院申请止付在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开立的信用证,由此与温州一家生产电气开关的公司(简称温州W 公司)对簿公堂。后温州W 公司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此案才和解成功,顺利拿到货款。直到上周末,这起纠纷才正式完结。办案律师提醒外贸企业,信用证业务务必要严格按照条款执行,否则在贸易纠纷中将处于被动。

据了解,2004年12月24日,温州W 公司与澳大利亚A 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家代理协议》。双方约定由温州W 公司指定澳大利亚A 公司为温州W 公司在澳大利亚联邦的唯一代理商,销售温州W 公司生产的电气开关设备。但从2006年2月17日,澳大利亚A 公司单方面通知温州W 公司终止协议。因此,起了纠纷,将澳大利亚国民银行起诉。

分析:

含义:信用证止付是指法院为保护信用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依法裁定涉案的开证行,保兑行或中介行暂时或永久性停止承诺和支付信用证约定款项的保全措施。

产生原因:一、信用证止付源于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下独特的运行机制,是对其自身缺陷进行完善和制约的产物。二是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银行按照信用证要求,审查相关单据,只要表面相符就应无条件地向受益人付款。

特点:1、信用证止付与银行的拒付行为不同,信用证止付是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依职权裁定并签发止付令。而银行拒付是种商业行为,指当银行认为信用证有瑕疵时,所采取的不予承诺和付款的行为。

2、一般民事财产保全中,采取的措施是直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执行,而信用证止付是在基础合同发生纠纷时被提出来的,但被裁定停止付款的一方一般不是案件的当事人,而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即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等。

3、信用证止付的目的是行为不是财产,而是暂时或永久性禁止银行履行信用证的承诺,但一般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目的为财产。

案例3. 信用证与装船前汇付结合使用的风险

中国某出口商A 公司与印度进口商B 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合同,货物为1X20’集装箱一

次性打火机,机身大小须与形状与客户提供的样品一致,总价值为4.80万美圆。付款方式为70%由即期信用证支付,剩余30%的货款须不得晚于货物装船前十天以电汇方式支付。B 公司不日内即开来相关信用证,经我方审核且确定可以被接受后,A 公司即投入生产备货,在货物即将生产完毕之前,预定了船期并随后通知了B 公司,B 公司始终并未办理汇付,A 公司的手中虽有一份70%货款的信用证,但无法如期装运,又因此批打火机是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生产的,一时无法转售其他客户,只得积压在库,给A 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分析:

这起损失案的主要原因在于出口商采用“信用证与装船前汇付结合”的支付方式。一般地,出口合同中支付方式规定,X%货款由信用证支付,剩余Y%(一般为20-30%,下同)货款应由进口商在不晚于货物装船前若干天通过汇付方式支付给出口商。

一般情况下,进口商会先开来信用证,然后在货物装船前若干天办理汇付,出口商收到货款或汇出行出具的汇付收据后将货物按时装船,然后向银行递交全套单据办理议付。但是,如果进口商借故不办理汇付,出口商将无法按时发货,导致信用证过期失效,已生产完毕的货物积压,从而使出口商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UCP600第十四条b 款规定,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收到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单据后,上述银行可以拒绝接单。

同时,如开证行已确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自行确定联系申请人,请其对不符点予以接受,但是,这样做7个工作日内。

最终取决于申请人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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