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真题解析-刑法学之故意毁坏财物罪

  1.甲破解了张某的股票账户密码,偷偷登录其账户买卖股票“练手”,案发时造成张某股票账户资金实亏15万元。甲的行为应认定为(C)。(2018-专-14、2018-法专-4)

  A.盗窃罪

  B.非法经营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解析】选项A:甲登录张某的股票账户的目的是“练手”,他不具有非法占有张某的财物的目的。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选项A错误。

  选项B:炒股是合法行为,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选项B错误。

  选项C:甲登录张某的股票账户“练手”,对其行为可能造成张某的股票账户损失是持放任的态度的,股票也是财物,所以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选项C正确。

  选项D: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只有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股票买卖系统并不是这种系统,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本罪。选项D错误。

  【同类考点总结】

  很多考生认为本题构成盗窃罪。这是错误的,因为甲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财物并不局限于可见的、有形的物品,股票账户中的股票也是用金钱买来的,具有财物的属性,属于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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