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刑法学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律硕士刑法学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张

  1.下列行为中,应以非国家工作的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的是()。(2014-专-14)

  A.税务局局长甲,要求辖区内的公司为该局建设办公楼提供财物支持

  B.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乙,在处置国有资产的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

  C.已离职的工商局局长丙,收受刘某的钱财,要求被自己提拔起来的工商局副局长停止对刘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查处

  D.已退休的卫生局局长丁,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副总经理,利用这一职务在采购物资时收受回扣归自己所有

  【解析】所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A项中,甲的行为代表单位,可能成立单位受贿罪。

  B项中,乙系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而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C项中,丙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D项中,丁虽然在职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退休之后担任与其之前职位无关的私人公司的经理,并利用其在公司中的职权受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下列情形中,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有()。(2011-法专-23)

  A.医务人员甲收受某药品生产企业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开处方时大量使用该企业的药品

  B.教师乙收受某出版社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教学中指定学生购买该出版社出版的教学辅导书

  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收受自己表弟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生育指标管理工作中帮其办理超值标生育证

  D.评标委员会中的特邀专家丁收受某竟标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评标活动中为其成功竟标创造条件

  【解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以下简称《意见》),医生在医疗活动中利用开处方的便利受贿、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利用教学的便利受贿的,无论医生和教师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类行为均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这是因为,医疗工作、教学工作不是行政管理工作,不具有公务的性质。所以即使他们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构成受贿罪。《意见》第6条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收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竟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385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丁作为特邀专家,其身份是提供专业知识的专家,所以其受贿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选项A、B、D项当选。根据立法解释,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管理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按受贿罪定罪处罚,因此不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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