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真题解析-刑法学之组织卖淫罪

 甲承包经营某国有企业内部招待所。由于招待所生意不好,甲招来乙协商,由甲负责提供场所和管理,乙负责物色卖淫女。乙找来6名女性后,甲随即安排这些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50%的嫖资作为“管理费”。甲、乙平分非法所得。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拘留了甲和乙,同时抓获了正在招待所内嫖娼的丙和卖淫女丁。另查明:丙先后3次到此嫖娼(其中一次,丙明知对方为13周岁的初中生而与之进行性交易);丙和丁均患有梅毒。请根据刑法的规定和理论,结合上述案情分析:(201-法专-37)

  (1)甲、乙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2)丙、丁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答案】(1)甲与乙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卖淫的行为。组织多人卖淫,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3人以上从事卖淫活动。犯罪主体只能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可以是出于其他目的。甲、乙二人共谋后从事题干中的行为,成立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2)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最新规定,嫖宿幼女罪已被废除,丙与13周岁的初中女生进行性交易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理由在于:幼女不具有性承诺能力,据此,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一律成立强奸罪。

  明知自己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成立传播性病罪。据此,如丙与丁在嫖宿或者卖淫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则丙、丁构成传播性病罪,对丙的行为要按照强奸罪和传播性病罪分别定罪,数罪并罚;对丁按照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如丙与丁事先不知道自己患有梅毒,则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的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采集或网友投稿提供,不能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任何商业盈利目的。如果资料有误与官方发布不一致,请与官方最新发布为准,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如果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删除。
维权指引 | 权限说明 | 下载说明 | 内容投诉
考研云分享 » 法律硕士考研真题解析-刑法学之组织卖淫罪
您需要 登录账户 后才能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

欢迎 访客 发表评论

加入会员,每天进步一点点
·会员权限 ·加网盘群 ·加微信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