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1、法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

  (1)正式性的定义

  也叫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2)法的正式性体现:

  ①法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②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的。

  ③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的。

  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中立性;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

  法的社会性又称法的物质制约性,指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由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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