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真题解析-刑法学之挪用公款罪

 1.2000年10月,甲被某市第一高中聘为会计。甲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安排,将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存入以甲的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2014年5月,校长乙虚构因公借款理由,指示甲从该账户中提取15万元现金。乙将这笔钱借给弟弟开茶楼。2014年12月,乙归还了15万元现金,甲遂用这笔钱为儿子购买住房,并虚列支出平账。2015年8月,审计机关审计时,甲向审计人员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并退赔15万元。

  请依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2016-法专-37)

  (1)甲的犯罪行为应如何认定?

  (2)乙的犯罪行为应如何认定?

  (3)甲具有何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答案】(1)甲构成贪污罪。甲被国有事业单位聘用为会计,属于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故甲利用职务便利,虚假平账,将公款占为己有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2)乙系校长,属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成立挪用公款罪。

  (3)甲具有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和积极退赃的酌定量刑情节。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甲犯罪后积极退赃,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2.下列选项中,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 ABD)。(2014-法专-21)

  A.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B.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国有公司、企业使用

  C.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具有法人资格的私有公司、企业使用

  D.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国有公司、企业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解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如下三种情形: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必须同时具备个人决定和谋取个人利益两个要件。因此选项C不构成本罪,选项D构成。正确答案是ABD。

  3.下列选项中,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CD)。(2013-专-45)

  A.甲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自己未从中牟利

  B.乙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某街道办企业使用

  C.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某国有企业使用,自己未从中获利

  D.丁将公款借给朋友,供该朋友的孩子出国留学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指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

  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选项A、B没有同时具备个人决定和谋取个人利益两个要件,因此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选项C是以个人名义借出公款的,是否牟利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选项D是典型的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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