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招生是国家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复试、调剂、录取是研究生招生的重要环节。作为研究生招生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中央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1〕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和《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2〕4号)等文件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试组织工作,确保考生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开展调剂工作,努力提升人才选拔质量,全力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为积极稳妥做好复试、调剂、录取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市教育两委和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全面推进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调剂、录取工作稳步进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复试管理

第三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复试。

第四条  复试分数线划定

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基本分数线依据“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划定,经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一志愿考生进入我院复试分数线为国家线要求,符合分数线要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进入复试名单;调剂考生满足我院调剂要求可申请调剂,我院将按批次对同一专业且统考科目相同的考生以初试成绩进行排名,择优选择参加复试。

第五条  复试人数比例

我院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同时复试。复试按照各研究方向实行1:2差额复试,对合格生源不足1:2的按实际合格考生人数(含调剂生)组织复试。

第六条  考生资格审查

复试前,要严格进行考生资格审查。考生应按我院要求,提交如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如果丢失,须提交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并于证明上贴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

2.准考证(如丢失可登录研招网重新下载)

3.学历学籍材料

(1)应届本科毕业生:《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2)往届考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如学历校验未通过或学历证书丢失,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4.大学学习成绩单(加盖毕业学校教务处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5.其他反映自身能力与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英语四、六级证书,各种技能、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6.个人简历

7.《核理化院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打印纸质版,手写签名)

考生收到复试通知并同意复试后,于本人复试前将资格审查材料的扫描件打包以附件发送至邮箱hr@ipce.cn,邮件统一命名为2022年复试资格审查材料+考生姓名。

第七条  政策照顾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我院将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请于3月30日之前向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院将根据教育部下发的相关名单或教育部文件相关要求严格审核考生资格,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方式为电话及邮件申请。

第八条 各批次复试前,我院须提前在网站向社会公布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

我院不做破格复试。

第九条 复试方式和复试内容

1.复试形式:我院采用远程复试的方式进行。   

2.复试时间:复试时间安排在4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复试平台:选用学信网远程面试系统作为网络远程复试平台,中国移动云考场作为备用平台,面试现场预留应急电话13702107643。

4.我院复试不收取考试费用。

5.复试组成

复试由英语口语测试和专业基础知识及综合素质测试组成。

第一部分  英语口语测试  20分  考试时间为15分钟

考生对自己的各方面情况作英文介绍,考官随机提出开放式问题,考生用英文作答。

第二部分  专业基础知识及综合素质测试  80分  考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

1)专业基础知识考察:根据考生报考的研究方向,回答5道必答专业问题。

2)综合素质考察: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生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生的事业心、心理素质以及举止礼仪和表达能力等方面进行专业综合知识提问。

6.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以面试方式进行,每门科目满分100分。

第十条 复试试题和复试成绩

1.复试试题的命题、制卷、保管和评卷严格按照《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复试成绩计算:英语口语成绩占复试成绩的权重为20%、专业基础知识及综合素质成绩占复试成绩的权重为80%,复试成绩为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复试成绩计算公式:

复试成绩=英语口语成绩+专业基础知识及综合素质成绩

第十一条  体检

根据2022年疫情防控的要求并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复试期间不安排体检。拟录取名单公布后,名单内学生需在一个月内将三甲医院体检报告书邮寄到我院。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第十二条  考生复试纪律及要求

考生禁止在复试过程中录音录像;招生单位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进行再次复试。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我院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我院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复试保障及应急预案

远程面试前,技术保障组需做好复试网络和系统的保障工作,调试复试所用硬件和软件,组织考生进行远程面试模拟测试。考生须反复检查电子设备网络并确保畅通,关闭任何有可能影响复试全过程的应用程序,同时保持手机通话畅通。

复试过程中,若发生考生方断网情况,考务工作组人员将在第一时间电话联络考生,继续复试问答,请在电话铃响1分钟之内接听,如超时,作自动放弃本次复试处理。

第三章 调剂管理

第十四条 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 考生调入专业应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可授不同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可跨门类在对应专业所属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调剂)。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须相同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数学一,初试业务课二的考试科目与申请调入研究方向相近即可。

5.一志愿报考学术型或专业型硕士的考生均可申请调剂,初试成绩相同的考生,学术型硕士优先。

第十五条  调剂要求

1.所有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调剂工作由我院研究生办公室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2.调剂系统开放时间、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我院统一设定,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低于12个小时,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最长不超过36小时。

3.调剂系统开放前我院将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院校信息中提前公布开放时间和开放时长。

4.要提前拟定接收调剂要求,报我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备案。严禁任意圈定调剂复试考生范围,不得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或考生所在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条件,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条件。

第四章 录取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计划管理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硕士研究生总招生计划、各有关部门下达的专项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严禁超计划录取考生。根据教育部下达的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结合合格生源复试的具体情况,经我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可能对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录取总成绩计算: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5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50%。

总成绩计算公式:总成绩=(初试成绩÷5)×50%+复试成绩×50%, 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九条  录取规则

各方向一志愿考生与调剂考生分别排序,先录取一志愿考生,后录取调剂考生。调剂考生按复试批次,分批次排名,分批次录取。

考生按总成绩排序优先录取。在总成绩相同的情形下,按复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上述考生如复试成绩仍相同,由研究生办公室形成关于上述考生排名的书面意见,报请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条 复试工作完成后,研究生办公室汇总复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报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确定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院校信息中的信息发布栏(http://yz.chsi.com.cn/)公示10个工作日。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结束后,我院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天津市高招办进行录取检查,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不予录取的情况

1.未经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2.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3.复试成绩(百分制)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课程成绩(百分制)低于60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5.未经我院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二十三条  取消录取资格的情况

1.应届生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的,取消录取资格。

2.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

    3.政审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四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院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所有考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和复议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要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我院将对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为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质量,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可通过电话或信函向我院研究生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投诉,具体方式见本办法文末。

第二十六条  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我单位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全面负责。负责受理考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咨询和异议。切实加强对复试录取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对违纪违规事件和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试录取工作全面监督、巡视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实行复议制度。在规定期限内确保投诉、申诉渠道畅通。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复试专家组进行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我院负责解释,与教育部、天津市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及天津市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招生单位招生咨询电话:022-58231403

纪检监察举报投诉电话:022-58231313

电子邮箱:hr@ipce.cn

通讯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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