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全面构建研究生奖助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外),工商管理硕士(MBA),工程管理硕士(MEM)的奖助由学校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获得奖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长、研究生处处长任副组长,纪委、监察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不少于9人组成的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奖助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评审领导小组职责:

(一)领导、协调和监督我校研究生奖助的评审工作;

(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及修订我校奖助评审办法;

(三)审定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奖助名额分配方案;

(四)审定研究生奖助获奖名单;

(五)受理并裁决有关申诉;

(六)需要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等不少于7人组成的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拟定本学院研究生各类奖助评审细则,报评审领导小组备案;

(二)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或比例,负责组织申报、初步评审、公示答疑、材料报送和受理学生申诉等事宜;

(三)确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助推荐名单,并按时报送学校。

第九条 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成员与参评研究生存在直系亲属关系、导师学生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或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第三章  奖助类别与方式

第十条 由国家和河南省设立的研究生综合及单项奖助主要包括: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 河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 河南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及先进班集体;

(四)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五)助学贷款;

(六)国家、河南省设立的其他奖助形式。

第十一条 由学校设立的研究生综合及单项奖助主要包括:

(一)综合奖学金:

1.中原工学院研究生校长奖学金;

2.中原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单项奖学金:

1.中原工学院研究生科技活动奖励;

2.中原工学院研究生突出业绩奖励;

3.中原工学院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

4.中原工学院研究生荣誉称号奖励。

(三)研究生国际化教育专项奖学金:

1.国际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奖学金;

2.硕士研究生国(境)外修读双学位项目奖学金;

3.短期对外交流项目奖学金;

4.研究生国际语言水平奖学金。

  1. 中原工学院研究生助学金;

  2. 研究生“三助一辅”(助教、助研、助管、兼职辅导员)岗位津贴;

  3. 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

(七)学校设立的其他研究生个人或集体奖助。

第十二条 学校对获得奖助的个人与集体采取以下方式予以表彰(助学贷款除外):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奖金或物质奖励。

第四章  奖助标准、名额与比例

第十三条 国家、省综合奖助和单项奖助的标准、名额与比例为: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元/年/人,奖励名额按照当年国家下达的名额执行;

(二)河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研究生全额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完成学业,奖励标准为当年研究生学费总额,各年级奖励比例为本年级在校生数的40%,获奖者须参加研究生“三助”工作;

(三)河南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及先进班集体等执行河南省当年设定的标准、名额与比例;

(四)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6000元/年/人,符合条件的均按相关规定发放;

(五)助学贷款。年度最高限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符合申请条件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均可申请。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的研究生个人或集体奖助按照下述标准、名额与比例执行,并根据当年国家、省相关政策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一)综合奖学金

(1)中原工学院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在获得国家奖学金、国际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或国(境)外修读双学位项目的研究生中优先遴选,除上述奖学金和项目资助外,再给予10000元的奖励,奖励名额按照当年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中原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完成学业,为两期研究生半额奖学金。首期奖学金在各年级的奖励比例为本年级在校生数的60%,发放当年研究生学费的一半金额,获奖者须参加研究生“三助”工作;获得半额奖学金的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并且考核合格后,再发放半额学费奖励。

(二)单项奖学金

1.中原工学院研究生科技活动奖励。研究生在“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比赛中获奖,奖励标准按照《中原工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2.中原工学院研究生突出业绩奖励。研究生在中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中国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等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中获奖,在省、校级研究生英语演讲比赛中获奖,获批省、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标准按照《中原工学院硕士研究生突出业绩奖励实施细则》(见附件1)执行。

3.中原工学院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研究生发表高层次论文、获得专利授权,奖励标准按照《中原工学院硕士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实施细则》(见附件2,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执行。对于研究生完成或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学校已按照奖励办法奖励其导师的,对于研究生排名第一的成果,按照奖励办法对研究生给予额外奖励,对于研究生其他排名的成果,由导师按照研究生实际工作量分配相应奖励;奖励给课题组(或团队)的,由课题组(或团队)负责人分配研究生的奖励额度。

4.中原工学院研究生荣誉称号奖励:

(1)三好学生奖励标准为600元/人,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研究生总数的15%;

(2)优秀学生干部奖励标准为600元/人,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研究生干部总数的25%;

(3)优秀毕业生奖励标准为600元/人,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研究生总数的10%;

(4)先进班集体奖励标准为1000元/班,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班级总数的20%;

(5)学校设立的其他研究生个人或集体荣誉称号奖励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研究生国际化教育奖学金

1.国际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奖学金。研究生在我校从事科研工作期间,奖学金标准为人民币10万元/年,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生活补助为人民币2500元/月,最多发放24个月。符合条件的均按相关规定发放。具体参照《中原工学院国际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2.硕士研究生国(境)外修读双学位项目奖学金。奖学金标准为人民币2万元/人,符合条件的均按相关规定发放。具体参照《中原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境)外修读双学位项目实施办法》执行。

3.短期对外交流项目奖学金。未获得国(境)外高校、企业提供相关资助和优惠的,视项目情况给予30%-50%的资助,符合条件的均按相关规定发放。具体参照《中原工学院短期对外交流学生选派管理暂行办法》或相关规定执行。

4.研究生国际语言水平奖学金。我校的中国籍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在研究生学习阶段参加并通过国际语言水平考试的,根据成绩给予考试报名费用减免和1000元-5000元不等的奖励,具体参照《中原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国际语言水平奖学金实施细则》(见附件3)执行。

(四)中原工学院研究生助学金

面向全体研究生,资助标准为2000元/年/人,学生须参与“三助”工作,符合条件的均按相关规定发放。

(五)中原工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

“助研”岗位津贴标准由聘用教师确定,从教师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助教”岗位津贴标准由聘用学院确定并支付;“助管”岗位津贴标准原则上每生每月不低于600元,每年发放10个月,由学校统筹支付;“兼职辅导员”岗位津贴标准原则上每生每月不低于1200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每年发放月数,具体参照《中原工学院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六)中原工学院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

研究生本人患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突发意外的,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根据实际情况,补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批,补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报学校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基本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 研究生各类奖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参评学年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各类奖助的参评或发放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的;

(四)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五)超过学制规定学习期限的;

(六)违反学校其他有关奖助评审规定的。

第十七条 评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已发放奖励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奖金或物质奖励。退学的研究生在办理退学手续时,要收回奖金或物质奖励。

第六章  评审要素

第十八条 研究生奖助评审要素主要包括:

(一)政治表现:主要考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态度、科研态度、道德品质、团队合作及遵守法律法规与学校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二)学习成绩:主要考察课程学习阶段的成绩情况;

(三)科研成果:主要考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承担与完成科研项目等方面的情况,科研成果统计的截止日期为学院规定的报送申请材料之日;

(四)外语水平:主要考察研究生参加全国英语水平六级考试成绩,参加雅思、托福以及俄语、日语、韩语等其他语种经境外教育机构入学认可的外语水平考试成绩;

(五)获奖情况:主要考察获得各类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各类科技活动、学科竞赛获奖等方面的情况;

(六)社会工作:主要考察参与社会实践、公益活动、集体活动和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七)学生干部:主要考察在党学团组织和班级建设中担任学校、学院学生干部等方面的情况,一般情况下,研究生须具备一年以上学生干部经历;

(八)发展潜力:主要考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九)导师评价:主要考察导师对研究生人格品质、理论基础、动手能力、团队精神、导师任务完成情况等给出的综合评价;

(十)其他要素:需要考虑的其他评审因素。

第十九条 研究生奖助评审建议参照下列权重分配方式执行:

(一)中原工学院研究生校长奖学金:依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要求、我校国际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和硕士研究生国(境)外修读双学位项目有关要求执行;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要素二不低于30%,要素三不低于30%,要素四不低于30%,要素一、要素九作为一票否决条件;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要素二不低于35%,要素三不低于25%,要素四不低于30%,要素一、要素九作为一票否决条件;

(四)研究生科技活动奖: 主要考评上述要素五;

(五)研究生突出业绩奖:主要考评上述要素五;

(六)研究生科研成果奖:主要考评上述要素三;

(七)河南省及学校三好学生奖励:主要考评上述要素一、二、三、四、五、六、八、九;评选省级三好学生的研究生,须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八)河南省及学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励:主要考评上述要素一、二、四、六、七;评选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研究生,须获得过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九)河南省及学校优秀毕业生奖励:主要考评上述要素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研究生;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的研究生,须获得过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十)河南省及学校先进班集体奖励:主要考评班级成员的上述要素一、四、五、六;评选省级先进班集体的班级,须获得过校级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十一)中原工学院研究生国际化教育奖学金,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中原工学院研究生助学金、“三助一辅”岗位津贴、临时困难补助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助学贷款:主要考虑研究生家庭生活困难情况,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有关政策办理。

第二十条 需要根据学位类别分类评审的研究生奖助,评审标准参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术型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除特殊规定外,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各类奖助,但获奖成果仅限在同一奖助评审中使用一次。

第七章  评审时间

第二十二条 国家、河南省综合及单项奖助评审时间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原工学院研究生综合及单项奖助评审时间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执行,具体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一)中原工学院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二)中原工学院研究生科技活动、突出业绩、科研成果奖励:每学年核定一次;

(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励:面向第二、三学年研究生,每学年评审一次;

(四)优秀毕业生奖励:面向毕业学年研究生,每学年评审一次;

(五)先进班集体奖励:面向第二、三学年研究生班级,每学年评审一次;

(六)中原工学院研究生国际化教育奖学金: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原则上每学年评审一次;

(八)临时困难补助: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评审;

(九)其他个人或集体奖助、奖励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评审。

第八章  评审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上级政策相关要求、限定名额等,在研究生规模和上一学年名额分配情况的基础上,分配学院奖助名额,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学院、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倾斜。特殊情况下,由评审领导小组分配竞争名额,并根据学院申报情况组织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制定研究生各类奖助评审细则,明确评审要素、权重和综合量化测评方法等,并根据实际需要设计申请审批表,统一组织本学院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学院研究生各类奖助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申请审批表、测评分数及评审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助推荐名单后,原则上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原则上在全校范围内及学校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对奖助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的答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为学校研究生各类奖助通用管理办法,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类奖助、奖励评审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本着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2016级、2017级、2018级研究生,除校长奖学金、国际化教育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外,其他按老政策执行。自2019级研究生起,全面执行本奖助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中原工学院硕士研究生突出业绩奖励实施细则

2.中原工学院硕士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实施细则

3.中原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国际语言水平奖学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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