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为做好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2〕3号)、《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3号)等文件以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严格规范执行招生政策,切实做好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各项工作,确保公平公正。

二、基本要求

(一)复试分数线

1. 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招生专业/方向考生的初试情况和招生计划,自主确定不低于教育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A区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复试分数线。

(1)同一专业/方向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复试分数线一致。

(2)一志愿上线生源充足的专业/方向应采取差额复试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推免生除外)。

(3)一志愿上线生源不足的专业/方向按实际上线人数确定进入复试的人数。

(4)若同一专业/方向进入复试的最低分考生初试总成绩相同,则同时进入复试。

2. 单独考试考生的复试分数线按照国家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分数线×0.7进行划线。单考生原则上实行等额复试。

(二)免试(初试)生复试

1. 已经接收的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农村教育硕士考生不需要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复试,直接进入录取。

2.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复试。

(三)加分项目

符合教育部相关政策规定的考生,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将予以加分,具体见研究生院网站——招生工作栏发布的《关于202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享受加分政策考生提交证明材料的通知》。

三、复试组织

(一)复试形式和缴费

本次复试工作均线下进行,复试费为80元/人。考生于复试前通过支付宝扫码缴费,未按时缴费者,不得参加复试。缴费后因各种原因未参加复试者,已支付的复试费不予退还。请勿重复缴费。

 (二)复试时间

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于3月下旬启动,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招生复试录取实施细则、各学科/方向复试考生名单等相关信息,请各考生及时关注。

(三)复试资格审查

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对考生复试资格进行审查。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报到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由各单位留存备查):

1. 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初试《准考证》(可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应届生提供注册有效的学生证)。

2. 所有考生均需提供学历认证报告,其中:

应届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往届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持境外学历的考生提供教育部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不能提供上述机构认证证明的不允许参加复试。

3. 在校历年学习成绩表(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加盖公章或档案所在单位提供并加盖公章)。

4. 填写完成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表》(见附件1)。

5. 签署《诚信复试承诺书》(见附件2)。

6. 大学毕业论文(设计)(应届生可以提供初稿)、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单、获奖证书、学位证书、科研成果等能够证明个人能力、成果等的材料。

7. 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请按序整理,经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方可进入复试考核环节。未按规定提交材料,或未能通过资格审查,或未参加资格审查的考生不予考核。

故意隐瞒身份、违反相关规定,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复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如录取后发现,则取消入学资格或开除学籍。

(四)复试考核

研究生复试包括笔试和综合面试两部分。

1. 笔试

笔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

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图书情报专业学位硕士笔试科目满分为100分,主要为思想政治理论测试;

除上述专业外,笔试科目满分150分,主要为专业课测试,其中会计专业学位硕士为思想政治理论测试(50分)和会计综合测试(100分)。

2. 综合面试

综合面试由考生个人陈述、外语(含听力、口语、专业外语)测试、综合素质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等部分组成。

各单位要根据各学科专业的培养目标要求、专业特点等合理设计复试内容和方式,突出对考生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的考查,促进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综合面试中可包含对考生实践或实验能力的测试,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其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成绩计入面试成绩,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自定。鼓励各单位对考生进行必要的心理测试。

(五)复试计分

会计专业学位硕士:复试成绩(300分)=思想政治理论与会计综合笔试(150分)+外语(含听力、口语、专业外语)测试(50分)+综合素质考核(100分)

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图书情报专业学位硕士:复试成绩(300分)=思想政治理论笔试(100分)+外语(含听力、口语、专业外语)测试(100分)+综合素质考核(100分)

除上述专业外:复试成绩(450分)=专业课笔试(150分)+外语(含听力、口语、专业外语)测试(100分)+综合素质考核(200分)

四、调剂

(一)基本条件

1. 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与初试成绩要求。

2. 调入专业应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3. 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工程管理、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4. 不接收同等学力考生和单独考试考生调剂。

5.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6. 所有调剂考生均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调剂系统”)进行。我校在“调剂系统”中发放复试通知,考生须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接受复试的信息确认;考生须于我校规定的时间内在“调剂系统”中对接收到的待录取信息进行确认,确认录取后不得更改,逾时未进行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未通过“调剂系统”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

7. 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

(二)调剂时间安排

我校将于4月6日起开通调剂系统,接收调剂生,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体检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体检与新生入学体检合并。已录取考生将在开学时参加我校组织的入学体检,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执行。

六、录取

1. 按照考生总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名单。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对于录取的最后一名,如果出现多名考生总成绩相同,则按照复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复试成绩也相同,则由所在单位再次组织复试。

2.复试成绩低于270分(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专业学位低于180分)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 拟录取为全日制非定向的考生,要调转人事档案;拟录取为全日制定向或非全日制的考生要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受目前我校条件限制,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安排住宿。

4.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5. 2023年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七、监督与复议

1. 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须于复试开始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实名举报、投诉等事宜。

2. 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复试督查小组,监督和检查本单位复试工作。学校成立复试督查小组,加强对各单位复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学校督查电话:0512-65227655;E-mail:sdyzb@suda.edu.cn

八、其他事项

1.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在复试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考生继续复试的资格或录取资格,如果已经录取,则取消入学资格或开除学籍,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

3. 我校及相关基层招生单位以网站、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公开或发送给考生的相关信息、文件和消息,均视为送达。考生若联系方式有变更,须及时告知到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因考生个人疏忽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4. 有关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的有关政策与信息以研究生院以及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官方网站公布为准,其他网站发布的信息我校概不负责。

5.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要求相抵触的,以国家政策法规和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要求为准。

6.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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