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资助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也是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做好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为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能够落到实处,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资助坚持资助与解困、助学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按时注册、缴纳学校各种费用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大学生。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品德良好,诚实守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校内外组织的各种活动;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注重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5、申请各种助学金(含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经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三章 主要的资助方式

第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对学生给与以下几种资助方式:

1、绿色通道:学校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开设“绿色通道”,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现场办理助学贷款、入学手续等,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报到入学。

2、国家助学贷款: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3、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在读学生。我校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首都师范大学奖学金(优秀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首都师范大学社会奖学金等(金宝奖学金、尚朴奖学金、叶圣陶奖学金等);

4、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的在读学生。我校助学金包括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市国家助学金”、首都师范大学社会助学金(“爱心成就未来”助学金、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等)。

5、勤工助学:包括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学校会提供相对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缓解其经济困难。

6、生活补贴:用于资助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按时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7、临时困难补助:主要解决我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家庭或社会发生突发性的事件而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

8、学费住宿费减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学费住宿费减免,具体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建立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班级四级学生资助工作机构,负责学生的各种资助工作。

1、学校成立首都师范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资助日常工作。

2、各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副书记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学生各类资助工作。

3、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班长、团支书和普通学生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资助的评议和推荐工作。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院(系)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七条 申请、评审与发放程序:

1、本人申请: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向班级提交享受资助的书面申请材料;

2、班级民主评议: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讨论,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3、院(系)初审: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推荐的学生进行初审,确定本院(系)受助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后上报学校;

4、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资助发放:学校审定结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发放资助金。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年级高低,原则上采取由直接资助到有偿资助、由大额资助到小额资助的顺序进行。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两项以上(含两项)助学金。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执行国家及学校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全面落实我校“奖、助、勤、贷、补、减免”等政策措施;负责全校性资助工作的管理并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管理工作;负责年度资助计划的制订、各类资助指标名额的分配及受助学生的审核与推荐;负责接受各类捐助和奖助学金的设立等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数据库,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学年要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档和更新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院(系)要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活动,培养学生“受助回报、获奖思进、传递爱心、服务社会、健康成才”的良好品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 院(系)要高度重视对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把资助与解困、助学与育人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心理咨询、能力培养、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引导其树立勤俭节约、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意识,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培养积极、健康、乐观的人生态度,全面提高受助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不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受资助资格。

第十五条 休学、出国、参军、延长学籍期间不享受各类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资助相关文件和表格,可登陆学生处网站下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首都师范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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